![]() |
|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隨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隨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憑合同中的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
![]() |
|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
![]() |
|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釜底抽薪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障費。 |
![]() |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來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
![]() |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他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
![]() |
|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利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報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 |
|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有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 |
|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 |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 |
第五十條 從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
電梯乘坐安全注意事項
圖解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漫畫
圖解安全生產法(91—97)
圖解安全生產法(81—90)
圖解安全生產法(71—80)
圖解安全生產法(61—70)
圖解安全生產法(51—60)
圖解消防法
小學生用電安全漫畫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漫畫
中小學生地震安全知識
圖解安全生產法(91—97)
電梯乘坐安全注意事項
中小學生消防安全漫畫
圖解安全生產法(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