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貴州畢節金沙縣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風煤礦(以下簡稱東風煤礦)發生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028噸、瓦斯量5.4萬立方米,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38.22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東風煤礦為兼并重組保留建設礦井,股份制企業,名義上掛靠在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由山東泰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管理,占股70%。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該礦規程措施的審批、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并收取管理費用。該礦設計生產能力45萬噸/年,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事故發生在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面,10901切眼設計長度126米,平均坡度27度,矩形斷面,凈高2.1米、凈寬2.8米,采用炮掘工藝。事故發生時,10901切眼(上)已掘進33米、10901切眼(下)已掘進66米,剩余27米貫通。
二、事故直接原因
該礦10901切眼掘進工作面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預抽瓦斯鉆孔未覆蓋掘進區域,施工超前排放鉆孔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隱瞞重大隱患,蓄意逃避監管。該礦采用將甲烷傳感器放入壓風自救袋或風筒內等方式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隱瞞井下存在突出預兆的重大隱患,并在監管人員到礦檢查時阻礙、隱瞞現場真實情況。
2.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10901切眼底抽巷的坡度由27度變為14.2度,該礦未調整區域穿層抽采鉆孔設計參數,造成10901切眼條帶區域存在抽采空白帶;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面出現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后,未停止施工,也未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3.安全技術管理混亂。該礦未明確安全管理與崗位職責,未查明掘進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未執行兩個相向煤巷掘進工作面之間距離不得小于60米的規定。
4.礦井建設安全主體責任嚴重缺失。該礦對施工單位冒用資質的情況失察,且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未督促施工單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無監理的情況下采用偽造監理合同、冒用監理簽名等方式繼續組織施工。
5.上級公司安全責任未落實。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該礦10901切眼抽采達標評判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失察;未發現并制止該礦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未按規定執行貫通措施、出現突出預兆后仍冒險組織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山東泰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該礦安全投入不足,派駐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該礦存在的重大隱患不制止、不糾正;對井巷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不到位。
6.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主體責任未落實。蘇忠漲等人冒用和偽造廣東十六冶公司資質取得該礦二期井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預兆后,仍然冒險作業。
7.地方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金沙縣能源局未嚴格落實駐礦員制度,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該礦違法違規行為。金沙縣政府對本地區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不精準,突出問題集中整治不徹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人員配備不足。
四、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事故共對38名責任人員進行了追責問責,其中:東風煤礦礦長、施工單位實際控制人等16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東風煤礦駐礦安監員、金沙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3名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貴州黎明能源集團總經理、山東泰豐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等9人建議給予行政警告及罰款;對金沙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金沙縣能源局黨委書記兼局長、金沙縣能源局黨組成員兼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等10名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對東風煤礦罰款100萬元,并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對貴州黎明能源集團公司、山東泰豐集團公司分別罰款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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