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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

          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評論: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31日

        目 錄

        1 總則.............................................................................................. 1

        2 組織體系...................................................................................... 3

        3 運行機制...................................................................................... 9

        4 應急響應.................................................................................... 11

        5 應急結束.................................................................................... 16

        6 事故后期處置............................................................................ 16

        7 信息發布..................................................................................... 16

        8 應急保障.................................................................................... 16

        9 培訓和演練………………………………………………………….18

        10 監督管理.................................................................................... 18

        11 附則........................................................................................... 19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健康、持續、協調發展,為建設平安東莞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東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東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含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和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生的Ⅲ級(較大)及以下等級事故(以下簡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當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事故險情后,由市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作為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中心環節,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將應急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提高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和相關單位的職責及應急工作程序,提高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對處置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實施統一指揮和協調的能力,加強各單位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平戰結合,協同應對。要做好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各項準備,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求援工作結合起來,加強培訓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重視提高廣大群眾的危機意識,特別是提高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依靠公眾力量,充分發揮各施工企業、監理公司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同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質。要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進和提高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的技術和手段,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專業化水平和指揮能力,完善決策執行機制,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綜合素質。

        1.5 預案體系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

        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東莞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各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編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綜合應急預案,并制定事故現場處置方案。

        1.6 事故分級

        按照《東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東府〔2007〕136號)的事故分級,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Ⅱ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急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Ⅲ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Ⅳ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東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工作要求,按照 “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立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日常工作。

        總指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副總指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質量安全生產副局長

        指揮中心成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等相關人員。

        2.1.1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職責

        (1)按照市應急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統一組織指揮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反應工作,落實全市建設系統內各項應急措施;

        (2)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反應進行重大決策研究,負責制定、完善和實施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指導、協調各有關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制定、完善和實施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負責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和報告;及時了解掌握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指導建立和完善建設系統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搶險隊伍,組織各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定期進行演練,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

        (5)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決定啟動和關閉本預案,并做出善后處理等工作安排;

        (6)審批對外公告的重要新聞信息并授權發布單位;

        (7)對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預防事故險情發生的重大決策。

        2.1.2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有序組織搶險救援行動,組織專家對事故搶險進行指導;協助指導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應急救援,協調物資和設備投入搶險救援;參與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2)市質監站、市安監站:負責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上報;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有序組織搶險救援行動;協助調查處理工程質量事故與安全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協助、指導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應急救援工作。

        (3)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成立園區、鎮(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建立健全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負責擬定本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上報;建立和完善本區域建設系統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本區域內各建筑企業制定本單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2 辦事機構(局應急辦公室)

        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時作出反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局應急辦公室,該機構設在局辦公室,為常設機構。

        主 任:局辦公室主任

        工作職責

        負責統籌全市各鎮街(園區)應急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有關決定事項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組織編制、修訂《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并承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工作。

        局應急辦公室設立事故報警電話,報警電話為“0769-22207178”。并配備必要的防爆型現場通訊設備。事故發生時,迅速通知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及應急搶險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救援。

        2.3 工作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2.3.1 現場指揮部

        為做好現場應急搶險工作,當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下設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搶險救援組、后勤保障組、警戒保衛組。

        總指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質量安全生產副局長

        副總指揮:質安科科長,質監站、安監站站長

        工作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和統籌工作;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研究對策,制定臨時搶險救援方案;指揮搶險救援隊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迅速開展事故現場應急和搶險工作;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匯報有關情況;協調各有關單位緊急調用各類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和人員;配合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搶險結束后,及時召集有關單位進行總結,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預防事故發生的建議;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事故發生情況和原因。

        2.3.2 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

        組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質安科科長

        組員:局相關業務科室專業技術人員和各社會專家(專家組名單詳附件)。

        工作職責

        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人員財產損失情況;組織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方案,報現場指揮部審定后送搶險救援組組織實施;負責應急搶險工作情況與信息的搜集、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向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報告;掌握現場搶險工作進度,及時預測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并研究對策,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可能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阻止或延緩發生的措施;參加事故原因的調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報告;完成對事故現場具體情況和有關信息的全面整理。

        2.3.3 搶險救援組

        組長:市質監站或安監站站長

        組員:質監站、安監站、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急專家及各建筑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隊伍

        工作職責

        負責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傷員搜救、指導遇險人員開展自救工作;負責統一調集、指揮現場施救隊伍,實施現場搶險;負責實施搶險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現場。

        2.3.4 后勤保障組

        組長:市安監站副站長

        組員:局相關科室、質監站、安監站和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相關人員

        工作職責

        負責應急搶險物資的調運、儲存和發放;確保搶險救災指揮通訊聯絡的優先暢通,確保應急救援大型設備(包括汽車吊、裝載機、挖掘機等)和物質及時到位;協調消防、公安、衛生、安全等職能部門;統計參加搶救的人數、車輛、器材、設備等有關數據;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情況和善后工作的信息發布工作。

        2.3.5 警戒保衛組

        組長:市質監站或安監站副站長

        組員:市質監站、安監站相關人員

        工作職責

        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事故現場的秩序,設置事故警戒線、崗,維護搶險救護工作正常運行。

        2.4 其他有關單位

        2.4.1 施工企業

        凡在我市開展業務的各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成立本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每個建筑工地均須成立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急救小組,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同時各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本工程項目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特別是發生事故時,施工企業和項目部應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當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報告事故情況(實施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情況),并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在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令后各企業均有責任和義務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4.2 建設單位(業主)

        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同時在事故發生后,應積極協助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開展有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與監控 (事故災難監控與預警行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監測、預警網絡,對已登記的工程項目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風險評估,組織人員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示。同時,對收集的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向相關的單位和人員發布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

        市鎮(街)兩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重點企業、重點工程、重點部位加強監管,特別是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組織對工程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臺帳,針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東莞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施工企業、各工程項目部接到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3.2 信息報告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事發工地工程負責人、事發工地施工企業、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及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如實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確保較大及以上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

        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主體情況:

        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證情況(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等);

        (3)事故簡要情況

        ①事故類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填寫);

        ②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重傷、輕傷等);

        ③事故經濟損失;

        ④事故的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況

        ①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情況;

        ②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其聯系人、聯系電話。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信息后要進行匯總分析研究,對一般等級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處置,并將具體情況匯總后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對于較大等級、重大等級和特別重大等級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迅速向市應急辦公室上報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市委、市政府領導作出的處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和有關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市鎮(街)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報送,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可特事特辦。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或影響本市行政區外的,應盡快報告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報相關市(縣)政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通報協調。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有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單位)、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求援工作,并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報告。在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及減少財產損失。

        4 應急響應

        4.1 預案啟動條件

        (1)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可確定為Ⅳ級(一

        般)事故,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

        ②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④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⑤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2)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可確定為Ⅲ級(較大)事故,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

        ②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④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⑤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2 應急響應

        4.2.1 應急響應等級

        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根據事故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性,應急響應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應急響應。

        Ⅳ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第1.3界定的Ⅳ級(一般)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實施,根據事故或險情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Ⅲ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Ⅲ級(較大)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市政府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實施,并根據事故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本應急預案或其他相關預案。

        Ⅱ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Ⅱ級(重大)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Ⅰ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2.2 Ⅳ級事故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當接到經核實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Ⅳ級(一般)事故或險情后,進入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行動:總指揮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集指揮中心成員研究對策;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立即組織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趕赴現場開展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人員財產損失情況;配合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方案。

        (2)局應急辦公室的行動:根據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反饋的信息,立即通知事發地附近的成員單位啟動本應急預案,調集該成員單位搶險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質前往事故現場救助,并指導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應急救援。同時,堅守崗位,加強監控,做好信息的接收與傳達,確保信息暢通。

        (3)事故發生單位的行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同時,指派相關人員負責引導現場指揮人員、各搶險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4)如果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無法開展有效應急救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并要求啟動本應急預案。同時,啟動Ⅳ級事故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具體步驟同4.2.3。

        4.2.3 Ⅲ級事故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當接到經核實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Ⅲ級(較大)事故或險情后,進入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行動:總指揮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召集指揮中心成員研究對策;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簽發啟動本應急預案;設立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成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同時,調集各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救援設備和物質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啟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請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2)局應急辦公室的行動: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部門啟動本應急預案,并調集各成員單位搶險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質前往事故現場救助。同時,堅守崗位,加強監控,做好信息的接收與傳達,確保信息暢通,協助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做好指揮工作。

        (3)事故發生單位的行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同時,指派相關人員負責引導現場指揮人員、各搶險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4)現場救援指揮部的行動:

        ①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方案。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部署,立即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人員財產損失情況;迅速確定警戒區域和設置警戒線,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實施方案,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組織實施。

        ②應急搶險救援行動。各搶險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在搶險救援組的指揮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開救援工作;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同時,配合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事故發生地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集中調用急需的專業搶險救援人員、消防人員及物資、設備、設施等前往現場應急救援。

        ③疏散人員與封鎖現場行動。警戒保衛組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搶險區域人群疏散和現場封鎖工作,設置警戒線,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故責任人員;協助交警部門對搶險道路、橋梁實施管制工作,保證搶險交通正常;配合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④醫療救護行動。后勤保障組配合市衛生健康局組織有關衛生醫療單位、醫療救護人員,調動足夠救護車輛、醫療器械、急救藥品趕往現場急救或待命,對受傷人員實施現場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傷人員的送院醫治和出入院的登記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證事故現場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⑤事故調查行動。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市監察局事故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當事故死亡失蹤達3人以上,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時,調查工作仍應繼續,并向其提供有關情況和積極協助工作。

        (5)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施工企業行動:在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令后,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立即帶領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設備等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指揮下開展救援工作。

        4.2.4 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

        啟動本預案需要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等其他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設備、設施支援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請求,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調配和安排。

        4.3 應急狀態的響應升級

        當事故或險情進一步擴大,達到更高級別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同時,本預案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并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當升級至本預案1.3界定的重大等級、特別重大等級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時,由市政府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行動。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依靠一般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按照有關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請求市政府有關方面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支援,必要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報請批準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實施擴大應急時,各鎮(街)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和相關部門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5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確認后簽發關閉應急預案,并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宣布應急反應結束,關閉預案。

        6 事故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事故險情發生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后期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現場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

        事故安撫賠償: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受災捐贈: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應由市民政部門受理和發放。

        保險賠償: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6.2 事故調查

        應急反應結束后,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要繼續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完畢后,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應在一個月內(一個月不能完成的,應向上級報告并申請延遲)將調查結果形成《調查報告》,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及時將《調查報告》報送市政府,并根據調查情況予以通報。

        7 信息發布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布。必要時,由市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市政府決定。

        8 應急保障

        8.1 應急經費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所需的事故應急反應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的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8.2 應急物資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更新和保管。應急物資應包括通信設備、辦公設備、應急救生等設備。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作出購置和年度維護經費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其它部門應掌握應急反應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確保應急反應的急需。

        根據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各有關企業應配置必須的應急救援物資。

        8.3 應急隊伍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落實搶險隊伍,并應定期對搶險人員進行應急搶險技能培訓和演練;各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組成本單位(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及其各成員單位應做好各種應急搶險人才的數據庫,以備應急調用。

        8.4 應急通訊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保證應急搜救報警電話(公安報警:110,火警:119,醫療救助:120)和應急搶險時使用的高頻無線電話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員不準私自占用和破壞;各成員單位應確定應急(值班)電話或聯絡方式并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變更時應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每季度應對聯絡、通訊電話進行校核和更正。

        8.5 應急人員安全保障

        參加事故應急搶險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采取人身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確保搶險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8.6 應急醫療衛生保障

        通過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與衛生局聯系,由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救援,并指導和協助社區衛生站開展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8.7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

        通過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與市交警部門聯系,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同時配合市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8.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由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9 培訓和演練

        9.1 宣傳教育和培訓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預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組織本單位、部門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

        9.2 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通過演練,檢驗應急人員對應急預案及程序的了解,及時發現本部門應急工作程序和應急資源準備中的不足,增強各應急成員單位之間的相互協調能力。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和評估。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計劃在每年舉行一次綜合預案演練。

        10 監督管理

        10.1 監督檢查

        局應急辦公室應對本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2 獎勵

        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0.3 責任追究

        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險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執行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義務的;

        (2)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3)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或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4)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不聽從指揮、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對引發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有重要責任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應急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9)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10)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11 附則

        11.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因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局應急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作出相應的修訂。

        局應急辦公室應根據實際環境的變化、事故演練報告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后,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各鎮街規劃建設辦、相關成員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的精神和職責,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將預案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備案。

        11.2 其他事項

        (1)局應急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指定負責人承擔相應職責。

        (2)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東莞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及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加救援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4)本預案每年應定時組織演練,使參與人員熟悉應急處理預案的職能、程序。本預案成員單位以及參與演練單位應根據演練情況,撰寫演練效能報告,由局應急辦公室匯總后,統一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11.3 有關數字定義

        本預案有關數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立即”、“及時”表示在0.5小時內。

        本預案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應急組織機構圖

        附件2: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流程圖

        附件3:應急救援基本方法

        附件4:東莞市工程質量安全應急救援專家庫名單

        附件5:應急救援隊伍人員明細表

        附件6: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物資儲備統計表

        附件7:東莞市建設行業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統計表

        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19年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

        2 組織體系...................................................................................... 3

        3 運行機制...................................................................................... 9

        4 應急響應.................................................................................... 11

        5 應急結束.................................................................................... 16

        6 事故后期處置............................................................................ 16

        7 信息發布..................................................................................... 16

        8 應急保障.................................................................................... 16

        9 培訓和演練………………………………………………………….18

        10 監督管理.................................................................................... 18

        11 附則........................................................................................... 19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健康、持續、協調發展,為建設平安東莞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東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東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含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和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生的Ⅲ級(較大)及以下等級事故(以下簡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當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事故險情后,由市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作為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中心環節,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將應急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提高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和相關單位的職責及應急工作程序,提高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對處置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實施統一指揮和協調的能力,加強各單位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平戰結合,協同應對。要做好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各項準備,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求援工作結合起來,加強培訓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重視提高廣大群眾的危機意識,特別是提高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依靠公眾力量,充分發揮各施工企業、監理公司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同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質。要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進和提高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的技術和手段,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專業化水平和指揮能力,完善決策執行機制,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綜合素質。

        1.5 預案體系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

        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東莞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各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編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綜合應急預案,并制定事故現場處置方案。

        1.6 事故分級

        按照《東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東府〔2007〕136號)的事故分級,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Ⅱ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急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Ⅲ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Ⅳ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東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工作要求,按照 “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立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日常工作。

        總指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副總指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質量安全生產副局長

        指揮中心成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等相關人員。

        2.1.1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職責

        (1)按照市應急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統一組織指揮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反應工作,落實全市建設系統內各項應急措施;

        (2)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反應進行重大決策研究,負責制定、完善和實施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指導、協調各有關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制定、完善和實施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負責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和報告;及時了解掌握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指導建立和完善建設系統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搶險隊伍,組織各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定期進行演練,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

        (5)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決定啟動和關閉本預案,并做出善后處理等工作安排;

        (6)審批對外公告的重要新聞信息并授權發布單位;

        (7)對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預防事故險情發生的重大決策。

        2.1.2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有序組織搶險救援行動,組織專家對事故搶險進行指導;協助指導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應急救援,協調物資和設備投入搶險救援;參與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2)市質監站、市安監站:負責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上報;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有序組織搶險救援行動;協助調查處理工程質量事故與安全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協助、指導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應急救援工作。

        (3)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成立園區、鎮(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建立健全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負責擬定本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上報;建立和完善本區域建設系統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本區域內各建筑企業制定本單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2 辦事機構(局應急辦公室)

        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時作出反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局應急辦公室,該機構設在局辦公室,為常設機構。

        主 任:局辦公室主任

        工作職責

        負責統籌全市各鎮街(園區)應急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有關決定事項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組織編制、修訂《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并承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工作。

        局應急辦公室設立事故報警電話,報警電話為“0769-22207178”。并配備必要的防爆型現場通訊設備。事故發生時,迅速通知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及應急搶險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救援。

        2.3 工作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2.3.1 現場指揮部

        為做好現場應急搶險工作,當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下設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搶險救援組、后勤保障組、警戒保衛組。

        總指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質量安全生產副局長

        副總指揮:質安科科長,質監站、安監站站長

        工作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和統籌工作;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研究對策,制定臨時搶險救援方案;指揮搶險救援隊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迅速開展事故現場應急和搶險工作;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匯報有關情況;協調各有關單位緊急調用各類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和人員;配合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搶險結束后,及時召集有關單位進行總結,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預防事故發生的建議;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事故發生情況和原因。

        2.3.2 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

        組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質安科科長

        組員:局相關業務科室專業技術人員和各社會專家(專家組名單詳附件)。

        工作職責

        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人員財產損失情況;組織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方案,報現場指揮部審定后送搶險救援組組織實施;負責應急搶險工作情況與信息的搜集、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向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報告;掌握現場搶險工作進度,及時預測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并研究對策,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可能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阻止或延緩發生的措施;參加事故原因的調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報告;完成對事故現場具體情況和有關信息的全面整理。

        2.3.3 搶險救援組

        組長:市質監站或安監站站長

        組員:質監站、安監站、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急專家及各建筑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隊伍

        工作職責

        負責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傷員搜救、指導遇險人員開展自救工作;負責統一調集、指揮現場施救隊伍,實施現場搶險;負責實施搶險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現場。

        2.3.4 后勤保障組

        組長:市安監站副站長

        組員:局相關科室、質監站、安監站和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相關人員

        工作職責

        負責應急搶險物資的調運、儲存和發放;確保搶險救災指揮通訊聯絡的優先暢通,確保應急救援大型設備(包括汽車吊、裝載機、挖掘機等)和物質及時到位;協調消防、公安、衛生、安全等職能部門;統計參加搶救的人數、車輛、器材、設備等有關數據;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情況和善后工作的信息發布工作。

        2.3.5 警戒保衛組

        組長:市質監站或安監站副站長

        組員:市質監站、安監站相關人員

        工作職責

        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事故現場的秩序,設置事故警戒線、崗,維護搶險救護工作正常運行。

        2.4 其他有關單位

        2.4.1 施工企業

        凡在我市開展業務的各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成立本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每個建筑工地均須成立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急救小組,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同時各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本工程項目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特別是發生事故時,施工企業和項目部應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當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報告事故情況(實施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情況),并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在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令后各企業均有責任和義務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4.2 建設單位(業主)

        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同時在事故發生后,應積極協助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開展有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與監控 (事故災難監控與預警行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監測、預警網絡,對已登記的工程項目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風險評估,組織人員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示。同時,對收集的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向相關的單位和人員發布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

        市鎮(街)兩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重點企業、重點工程、重點部位加強監管,特別是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組織對工程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臺帳,針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東莞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施工企業、各工程項目部接到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3.2 信息報告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事發工地工程負責人、事發工地施工企業、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及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如實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確保較大及以上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

        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主體情況:

        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證情況(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等);

        (3)事故簡要情況

        ①事故類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填寫);

        ②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重傷、輕傷等);

        ③事故經濟損失;

        ④事故的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況

        ①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情況;

        ②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其聯系人、聯系電話。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信息后要進行匯總分析研究,對一般等級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處置,并將具體情況匯總后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對于較大等級、重大等級和特別重大等級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迅速向市應急辦公室上報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市委、市政府領導作出的處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和有關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市鎮(街)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報送,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可特事特辦。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或影響本市行政區外的,應盡快報告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報相關市(縣)政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通報協調。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有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單位)、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求援工作,并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報告。在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及減少財產損失。

        4 應急響應

        4.1 預案啟動條件

        (1)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可確定為Ⅳ級(一

        般)事故,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

        ②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④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⑤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2)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可確定為Ⅲ級(較大)事故,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

        ②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④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⑤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2 應急響應

        4.2.1 應急響應等級

        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根據事故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性,應急響應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應急響應。

        Ⅳ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第1.3界定的Ⅳ級(一般)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實施,根據事故或險情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Ⅲ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Ⅲ級(較大)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市政府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實施,并根據事故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本應急預案或其他相關預案。

        Ⅱ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Ⅱ級(重大)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Ⅰ級應急行動: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2.2 Ⅳ級事故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當接到經核實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Ⅳ級(一般)事故或險情后,進入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行動:總指揮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集指揮中心成員研究對策;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立即組織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趕赴現場開展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人員財產損失情況;配合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方案。

        (2)局應急辦公室的行動:根據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反饋的信息,立即通知事發地附近的成員單位啟動本應急預案,調集該成員單位搶險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質前往事故現場救助,并指導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進行應急救援。同時,堅守崗位,加強監控,做好信息的接收與傳達,確保信息暢通。

        (3)事故發生單位的行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同時,指派相關人員負責引導現場指揮人員、各搶險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4)如果事發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無法開展有效應急救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并要求啟動本應急預案。同時,啟動Ⅳ級事故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具體步驟同4.2.3。

        4.2.3 Ⅲ級事故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當接到經核實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Ⅲ級(較大)事故或險情后,進入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行動:總指揮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召集指揮中心成員研究對策;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簽發啟動本應急預案;設立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成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同時,調集各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救援設備和物質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啟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請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2)局應急辦公室的行動: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部門啟動本應急預案,并調集各成員單位搶險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質前往事故現場救助。同時,堅守崗位,加強監控,做好信息的接收與傳達,確保信息暢通,協助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做好指揮工作。

        (3)事故發生單位的行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同時,指派相關人員負責引導現場指揮人員、各搶險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4)現場救援指揮部的行動:

        ①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方案。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部署,立即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人員財產損失情況;迅速確定警戒區域和設置警戒線,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實施方案,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組織實施。

        ②應急搶險救援行動。各搶險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在搶險救援組的指揮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開救援工作;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同時,配合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事故發生地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集中調用急需的專業搶險救援人員、消防人員及物資、設備、設施等前往現場應急救援。

        ③疏散人員與封鎖現場行動。警戒保衛組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搶險區域人群疏散和現場封鎖工作,設置警戒線,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故責任人員;協助交警部門對搶險道路、橋梁實施管制工作,保證搶險交通正常;配合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④醫療救護行動。后勤保障組配合市衛生健康局組織有關衛生醫療單位、醫療救護人員,調動足夠救護車輛、醫療器械、急救藥品趕往現場急救或待命,對受傷人員實施現場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傷人員的送院醫治和出入院的登記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證事故現場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⑤事故調查行動。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市監察局事故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當事故死亡失蹤達3人以上,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時,調查工作仍應繼續,并向其提供有關情況和積極協助工作。

        (5)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施工企業行動:在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令后,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立即帶領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設備等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指揮下開展救援工作。

        4.2.4 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

        啟動本預案需要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等其他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設備、設施支援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請求,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調配和安排。

        4.3 應急狀態的響應升級

        當事故或險情進一步擴大,達到更高級別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同時,本預案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并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當升級至本預案1.3界定的重大等級、特別重大等級事故或險情的應急狀態時,由市政府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行動。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依靠一般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按照有關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請求市政府有關方面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支援,必要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報請批準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實施擴大應急時,各鎮(街)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和相關部門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5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確認后簽發關閉應急預案,并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宣布應急反應結束,關閉預案。

        6 事故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事故險情發生地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后期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現場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

        事故安撫賠償: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受災捐贈: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應由市民政部門受理和發放。

        保險賠償: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6.2 事故調查

        應急反應結束后,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要繼續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完畢后,事故原因調查組(專家組)應在一個月內(一個月不能完成的,應向上級報告并申請延遲)將調查結果形成《調查報告》,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及時將《調查報告》報送市政府,并根據調查情況予以通報。

        7 信息發布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布。必要時,由市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市政府決定。

        8 應急保障

        8.1 應急經費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所需的事故應急反應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的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8.2 應急物資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應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更新和保管。應急物資應包括通信設備、辦公設備、應急救生等設備。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作出購置和年度維護經費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其它部門應掌握應急反應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確保應急反應的急需。

        根據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各有關企業應配置必須的應急救援物資。

        8.3 應急隊伍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落實搶險隊伍,并應定期對搶險人員進行應急搶險技能培訓和演練;各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組成本單位(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及其各成員單位應做好各種應急搶險人才的數據庫,以備應急調用。

        8.4 應急通訊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保證應急搜救報警電話(公安報警:110,火警:119,醫療救助:120)和應急搶險時使用的高頻無線電話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員不準私自占用和破壞;各成員單位應確定應急(值班)電話或聯絡方式并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變更時應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每季度應對聯絡、通訊電話進行校核和更正。

        8.5 應急人員安全保障

        參加事故應急搶險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采取人身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確保搶險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8.6 應急醫療衛生保障

        通過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與衛生局聯系,由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救援,并指導和協助社區衛生站開展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8.7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

        通過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與市交警部門聯系,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同時配合市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8.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由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9 培訓和演練

        9.1 宣傳教育和培訓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預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組織本單位、部門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

        9.2 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通過演練,檢驗應急人員對應急預案及程序的了解,及時發現本部門應急工作程序和應急資源準備中的不足,增強各應急成員單位之間的相互協調能力。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和評估。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計劃在每年舉行一次綜合預案演練。

        10 監督管理

        10.1 監督檢查

        局應急辦公室應對本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2 獎勵

        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0.3 責任追究

        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險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執行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義務的;

        (2)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3)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或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4)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不聽從指揮、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對引發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有重要責任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應急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9)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10)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11 附則

        11.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因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局應急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作出相應的修訂。

        局應急辦公室應根據實際環境的變化、事故演練報告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后,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各鎮街規劃建設辦、相關成員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的精神和職責,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將預案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備案。

        11.2 其他事項

        (1)局應急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指定負責人承擔相應職責。

        (2)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3)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東莞市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及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加救援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4)本預案每年應定時組織演練,使參與人員熟悉應急處理預案的職能、程序。本預案成員單位以及參與演練單位應根據演練情況,撰寫演練效能報告,由局應急辦公室匯總后,統一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11.3 有關數字定義

        本預案有關數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立即”、“及時”表示在0.5小時內。

        本預案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應急組織機構圖

        附件2: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流程圖

        附件3:應急救援基本方法

        附件4:東莞市工程質量安全應急救援專家庫名單

        附件5:應急救援隊伍人員明細表

        附件6: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物資儲備統計表

        附件7:東莞市建設行業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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