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3日,備受矚目的武漢火神山醫院已經正式啟用,為疫情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工程開始,公眾都很關心火神山醫院的醫療廢水、生活污水將如何處理?是否會對周圍環境產生污染?隨著工程的進行,我們也對這些問題有了答案。火神山醫院污水、雨水、醫療垃圾均單獨收集處理,不會排湖,不會污染環境,而且對污水進行嚴格的兩次消毒處理后再進行排放。
同時,我們注意到火神山醫院地塊2.5萬平方米地下基礎穿上“防護服”——HDPE防滲膜,不讓一滴污水進入地下,雨水全收集全消毒,不會污染周圍環境和湖泊。那么在疫情期間,如何對醫療廢水甚至城鎮污水進行合規處置呢?如出現問題,將導致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本文將做簡單的探討。
2020年2月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文件,要求高度重視醫療廢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 ,將其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新型肺炎疫情期間所產生的醫療廢水、城鎮污水如不進行妥善處理,可能會影響疫情防控甚至引發環境事件。
一、醫療廢水的合規處置
醫療廢水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 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針對部分醫療機構已有醫療廢水處理設施,醫療機構應負責設施收集系統、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出水水質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的要求。對部分對于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醫療機構、臨時隔離場所等,應參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號)、《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2013)、《“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環明傳〔2003〕3號)、《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等文件,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處理未達標排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該法第五十八條,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不管有無醫療廢水處理設施的醫療機構所排放的含病原體的廢水,必須同時符合兩項嚴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其一,該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其二,經消毒處理后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特別注意的是農村地區的醫療廢水存在量少、分散等特點,但也應該對醫療廢水進行消毒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外部水環境或用于農田灌溉。對于疫情期間醫療機構所排放的醫療廢水應做好應急處理、殺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糞便和污水擴散傳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件,輕則行政處罰,重則承擔刑事責任。
二、城鎮污水的合規處置
城鎮污水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由于新型肺炎疫情的發生,無論是公共場所還是個人家庭為防控疫情均進行消毒處理,市場上主要的消毒劑為含氯消毒劑,這就導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響生化處理單元正常運行。這就要求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密切關注進水水質的變化情況,并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的排放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該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因此,城鎮污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間應加強對污水處理工藝的調整、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針對城鎮污水因疫情可能導致的病原體、細菌的增加,更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如有設施不正常運轉、出水水質不達標、偷排等情況,將面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導致環境污染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三、在線監測設施的合規處置
在線監測設施主要對處理后排放的廢水進行監測,確保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避免不達標廢水的排放造成水環境污染。同時,在線監測設施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平臺對接并確保數據的可靠性、完整性、真實性。運營單位應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有異常情況發生,應及時上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因此,在線監測是對排放廢水是否達標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管對于醫療廢水的處理還是城鎮污水處理所涉及的在線監測設備,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間均應確保其正常運行,同時不得有造假的行為。如有違法行為,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間應加強對醫療廢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環境監管,確保正常運行并加強消毒處理。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醫療廢水、城鎮污水的監管力度,對相關信息及時公開。作為一名環保法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更應為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切實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嚴防疫情擴散蔓延作出貢獻,合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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