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本市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技術規范、工藝標準。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特殊或專項施工方案時,須認真編制、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其所編制和審批方案的技術措施的可行性和驗收。
3.領導組織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課題的攻關活動。從安全技術上負責對塵毒、噪聲等職業危害的治理。
4.對施工生產中使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技術安全性負責,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程,組織落實有關安全技術交底。
5.參加因工傷亡事故、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方面分析原因,提出并制定防范措施。
項目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技術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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