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使公司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2018年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方案。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建立、健全由總經理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涵蓋職業病防治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本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本廠職業活動沖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①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②由于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③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④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⑤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本單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6、對噪聲、粉塵等作業的特殊管理
職業病危害作業是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嚴重職業病的主要作業,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其危害往往是群體性的,且致死率、致殘率很高,不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給用人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也影響社會的穩定。
特殊管理包括對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的特殊管理。如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和操作自動化,作業場所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包括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聯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配備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④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廠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廠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⑤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用人單位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⑥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8、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0、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12、職業衛生培訓
公司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13、公司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公司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14、職業健康檢查
生產技術部按規定負責組織員工上崗前、崗中及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確保按要求應檢查人數實際參檢率不低于100%。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禁忌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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