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的;
(二十三)機動車在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者使用燈光的;
(二十四)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十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二十六)連續駕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休息少于二十分鐘的;
(二十七)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違法記分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八)不按規定在道路上試車的;
(二十九)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三十)未按規定辦理變更、轉移登記的;
(三十一)機動車未接受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十二)載貨汽車、掛車未按規定安裝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噴涂放大牌號的;
(三十三)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三十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三十五)非特種車噴涂特種車特定標志圖案的;
(三十六)非校車噴涂校車標志或者校車未噴涂校車標志的;
(三十七)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十八)安裝和使用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以及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裝置和材料的;
(三十九)違反規定安裝搭載人員的設備或者動力裝置的;
(四十)未按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者行駛記錄儀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十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四十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的;
(四十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四十四)未按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的;
(四十五)使用非教練車、無教練學習駕車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四十六)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執行任務特種車、載有危險物品車、駕車牽引掛車的。
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駕駛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駕駛拖拉機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駛或者不按規定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的;
(四)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五)未減速通過施工作業路段的;
(六)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七)載貨汽車車廂內載人的;
(八)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車上人員未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第八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不系安全帶的;
(二)不按規定超車、停車的;
(三)長時間占用左側車道或者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四)不按規定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五)遇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不按規定行駛的;
(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八)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的;
(九)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駕駛未經登記或者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
(三)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五)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以欺騙、賄賂手段取得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四)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未如實提供培訓記錄的;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承修不報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千元罰款:
(一)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仍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五百元罰款;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仍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營運客車的,處二千元罰款。
將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相應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二百元罰款;將其他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五百元罰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給予罰款。
第八十九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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