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按照行業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執行。
第五條 實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是指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市交通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予以公布,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其實施重點監管,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第二章 認定標準及公布范圍
第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一)發生一般(含重傷3人及以上,無人員死亡)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二)謊報、瞞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企業所屬車輛一個季度內重復發生超員20%以上、超速50%以上或未經安全檢測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發生其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第七條 列入“黑名單”的道路運輸企業,由市交通運管部門認定后,及時在《遵義日報》以及“遵義市人民政府網站”、“遵義在線”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進入人民銀行遵義支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同時抄告市安委辦、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支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安委辦負責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執行情況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
第九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與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負責查處車輛違法行為,并于次月5日前將市內運輸企業所屬車輛前一個月的違法情況抄告市交通運管部門和市安委辦。
第十條 市交通運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非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黑名單”企業的審核、認定、告知和撤銷工作,每季度向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抄告“黑名單”企業,負責制定“黑名單”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被列入“黑名單”的,應當實施限期整改或依法停產停業整頓,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報當地交通運管部門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整改完畢經當地交通運管部門驗收合格,由市交通運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
在限期整改期間再次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必須每月向當地交通運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整改情況,并抄送市安監部門。交通運管部門每月至少對“黑名單”企業進行1次重點檢查。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交通運管、工商、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審批其申請的行政許可項目,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其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累計進入“黑名單”3次(含3次)以上,由相關部門對其依法從重處罰,并由市、縣安監部門組織對其所屬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強制培訓。
第五章 核銷規定
第十五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道路運輸企業,自列入“黑名單”之日起,半年內未發生本制度第六條所規定的情況,由企業向市交通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從“黑名單”中核銷,核銷情況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道路運輸企業,經審查合格恢復正常經營活動后,一年內再次進入“黑名單”的,自再次進入“黑名單”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提出核銷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對進入“黑名單”的外地道路運輸企業,由市安監部門負責協調企業所在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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