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關于我國加入《關于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的通知
交外發〔1994〕743號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1993年11月3日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干事交存了加入《關于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以下稱《協議》)的文件。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干事已函告該組織所有成員國、簽字者和其它國家,該《協議》于1993年11月3日對我國生效。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一、《關于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文本
二、簽署或加入《協議》國家名單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
關于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
序言
本協議各締約國(下稱“各締約國”),
為達到1975~1976年建立國際海事衛星系統國際會議的第3號建設中所設想的目標,并
已決定改進海上遇險和人命安全通信以及船舶的效率和管理。
協議如下:
第一條
(1)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和國際法所確立的航行權,各締約國,在其領海和港口內,應許可經批準而適合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所提供的海上空間段通信系統并正確安裝在懸掛其它締約國國旗的船上的船舶地球站(下稱“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進行操作。
(2)此種許可,任何時候僅限于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使用衛星海上移動頻率,并且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要符合國際電信聯盟的適用的無線電規則以及本協議第2條所規定的條件。
第二條
(1)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的操作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其操作不得有損于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b)其操作不得對沿海國領土邊界以內的其它無線電業務操作產生有害干擾;
(c)根據有關的國際公約,特別是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則,對于遇險和安全通信必須給予優先權;
(d)按有關的安全規定,在存有爆炸性氣體的區域內,特別是在裝卸油類和其它易燃物質的過程中,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e)在不影響國際法所確立的航行權的情況下,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在沿海國主管部門的要求下應接受檢查。
(2)在本協議中,“沿海國”系指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在其領海和港口內操作的國家。
第三條
各締約國,在不影響國際法所確立的航行權的情況下,可以限制、中止或禁止在其規定的港口和領海區域內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在不影響締約國所確定的這種限制、中止或禁止的生效的情況下,應盡速將這種決定通知本協議的保存者。
第四條
在不影響遇險和安全通信的情況下,本協議第一條(1)款中所述的許可,可限于船旗國按第一條(1)款的規定所給予有關沿海國船舶在其領海和港口內的權利。
第五條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不得被解釋為阻止某一締約國給予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的操作以更大的便利。
第六條
本協議不適用于軍艦和其它用于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
第七條
(1)任何國家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協議的締約國:
(a)簽署;或
(b)需經批準、接受或核準的簽署,然后再批準、接受或核準;或
(c)加入或參加。
(2)本協議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到其生效時為止,在倫敦開放供簽署,此后仍開放供加入或參加。
第八條
(1)本協議在二十五個國家成為締約國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2)對于在本協議生效后交存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加入書或參加文件的國家,本協議應在交存文件之日起對其生效。
第九條
締約國可隨時通知保存者退出本協議。該項退出應在保存者收到締約國的書面退出通知書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十條
(1)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干事為本協議的保存者。
(2)保存者應將下列情況迅速通知本協議的所有締約國:
(a)本協議的任何簽署;
(b)本協議生效日期;
(c)任何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加入書或參加文件的交存;
(d)某一國家停止作為本協議締約國的日期;
(e)任何有關本協議的其它通知和聯系。
(3)本協議一經生效,保存者應按《聯合國憲章》第102條將一份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聯合國秘書長以供登記和公布。同時,保存者須分別將本協議一份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國際電信聯盟和國際海事組織。
第十一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保存者保存。保存者須將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締約國。
下列具名者均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特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
訂于倫敦
附件二:
簽署或加入《協議》國家名單
止至1993年11月3日)
國家 簽署或交存文件日期
阿根廷(簽署)*1 1992年9月9日
澳大利亞(簽署) 1987年4月2日
奧地利(簽署) 1990年6月11日
比利時(批準) 1990年1月22日
巴西(簽署)*1 1987年1月29日
加拿大(簽署) 1988年3月15日
智利(簽署) 1990年10月18日
中國(加入) 1993年11月3日
古巴(加入) 1993年9月15日
丹麥(簽署) 1987年4月2日
芬蘭(批準) 1990年6月18日
法國(簽署)*4 1990年7月27日
德國(批準) 1988年10月26日
希臘(批準) 1992年5月28日
印度(批準) 1991年6月21日
印度尼西亞(簽署) 1993年8月13日
以色列(簽署)*1 1989年3月13日
意大利(簽署) 1987年4月2日
科威特(批準)*2 1989年5月11日
摩洛哥(簽署)*1 1992年5月7日
荷蘭(接受)*3 1987年6月24日
挪威(簽署) 1986年10月3日
波蘭(批準) 1988年2月29日
卡塔爾(簽署) 1993年5月5日
羅馬尼亞(批準) 1992年10月8日
俄羅斯聯邦(簽署)*5 1986年10月9日
新加坡(簽署) 1990年10月3日
南非(簽署) 1989年4月18日
西班牙(批準) 1989年5月3日
瑞典(簽署) 1988年7月20日
英國(批準) 1991年9月20日
注:
* 1有待批準
* 2 附有下列聲明:
“科威特國批準《關于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在任何意義上均不意味科威特國政府對以色列的承認,也不應導致科威特國和以色列國之間任何條約關系。”
*3 荷蘭王國的接受只適用于歐洲
*4 附有下列聲明
“在無保留簽署由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締約國第四屆大會于1985年10月16日在倫敦通過的《關于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時,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將嚴格遵守該協議第3和第4條,但每當形勢需要時,將限制在其港口和領水內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系統。”
*5 由前蘇聯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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