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海事組織《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III和V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交通部交函外[1996]146號文發布)
國際海事組織于1994年11月召開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73/78防污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了對《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III和V的修正案(見附件)。
近接該組織通知,在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序規定的時間內(截止1995年9月3日),未收到任何締約國的反對意見,因此,根據《73/78防污公約》第16(3)(c)條的規定,該修正案已于1995年9月3日被視為接受,并于1996年3月3日生效。我國是《73/78防污公約》的締約國,且我國已接受了上述四個附則,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III和V的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III和V的修正案
《78/78防污公約》附則I和II的修正案
1.在附則I現有規則第8條后增加下列第8A條:"規則8A
港口國監督操作性要求
(1)當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締約國港口或近海裝卸站時,如有明顯理由認為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時,該船應接受該締約國正式授權官員根據本附則進行的操作性檢查。
(2)在本規則第(1)段所述的情況下,該締約國應采取措施確保該船已按本附則的要求調整至正常狀態,才準其開航。
(3)本公約第5條規定的港口國監督程序應適用于本規則。
(4)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限制締約國在本公約明確規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2.在附則II現有規則中增加下列第15條:"規則15港口國監督操作性要求
(1)當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締約國港口時,如有明顯理由認為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程序時,該船應接受該締約國正式授權官員根據本附則進行的操作性檢查。
(2)在本規則第(1)段所述的情況下,該締約國應采取措施確保該船已按本附則的要求調整至正常狀態,才準其開航。
(3)本公約第5條規定的港口國監督程序應適用于本規則。
(4)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限制締約國在本公約明確規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的修正案
3.在附則III現有規則中增加下列第8條:
"規則8港口國監督操作性要求
(1)當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締約國港口時,如有明顯理由認為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害物質污染程序時,該船應接受該締約國正式授權官員根據本附則進行的操作性檢查。
(2)在本規則第(1)段所述的情況下,該締約國應采取措施確保該船已按本附則的要求調整至正常狀態,才準其開航。
(3)本公約第5條規定的港口國監督程序應適用于本規則。
(4)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限制締約國在本公約明確規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73/78防污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
4.在附則V現有規則中增加下列第8條:
"規則8港口國監督操作性要求
(1)當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締約國港口時,如有明顯理由認為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時,該船應接受該締約國正式授權官員根據本附則進行的操作性檢查。
(2)在本規則第(1)段所述的情況下,該締約國應采取措施確保該船已按本附則的要求調整至正常狀態,才準其開航。
(3)本公約第5條規定的港口國監督程序應適用于本規則。
(4)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限制締約國在本公約明確規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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