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推進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推動應急救援能力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不斷提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我們對《應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21〕122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升(應急救援及安全生產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9日
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升(應急救援及安全生產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升(應急救援及安全生產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進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推動應急救援能力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不斷提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4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10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應急救援及安全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決策、有效監管的原則,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本專項主要支持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項目。
(一)應急救援中心建設方向主要支持國家區域應急救援中心等應急戰訓基地建設項目。
(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方向主要支持礦山重大事故防控技術支撐基地等重大項目,以及應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礦山安全生產監察能力建設項目、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項目。上述項目原則上應納入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有關規劃,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方向主要支持交通運輸部直屬或派出的海事、救撈、長江航務、珠江航務等單位實施的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監管通信指揮系統、監管救助飛機船舶及基地、溢油清除和搶險打撈裝備、技能訓練和技術鑒定系統等項目。上述項目原則上應納入我委與交通運輸部聯合編制的相關規劃,包括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系統布局規劃、交通運輸支持系統五年建設規劃或相關專項行動方案等。
第五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式和標準如下:
(一)應急救援中心建設方向項目采用直接投資方式予以全額支持。
(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方向中,對于礦山重大事故防控技術支撐基地等重大項目,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政府投資條例》規定的投資方式予以支持。對于應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礦山安全生產監察能力建設項目,采用直接投資方式予以全額支持。對于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項目,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重點工作部署需要適時組織啟動,具體安排、投資支持比例等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的工作通知為準,地方采用直接投資方式安排。
(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方向采用直接投資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對行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建設的公益性項目, 予以全額支持;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建設的準公益性項目,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80%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六條 結合項目投資規模和工程建設進度,中央有關單位、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及中央企業(以下簡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要求,根據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有關項目儲備情況合理申報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
第七條?? 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年度投資計劃需求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績效目標、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和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
(三)項目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情況等。
項目單位對所提交的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內容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已經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政府投資能力等進行實質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 號)和《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 號)要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一并申報。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年度投資規模、項目建設進度和投資需求,統籌研究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嚴格執行投資計劃管理要求。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則;
(二)提交材料是否齊備、有效;
(三)項目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四)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地方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六)是否已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并完成審批手續;
(七)上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八)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核結果下達投資計劃及績效目標,明確具體建設項目、投資支持規模、資金安排方式等。
第十二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收到投資計劃下達文件后,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并同步下達具體建設項目績效目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是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對于項目投資,應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截留、轉移、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落實項目建設情況月度報告制度,于每月 10 日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月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支付使用等相關佐證資料, 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涉密項目通過光盤方式報送,并同步報送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支付使用等相關佐證資料。
第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作調整。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確實無法按原計劃實施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避免形成資金沉淀。
第十六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計劃執行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采取部署項目單位自查、復核檢查、實地查看、在線監管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督促相關方面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中央有關部門應統籌指導和監管本部門所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有關部門以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10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職能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重點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規范,轉發或分解計劃是否及時、準確,其他來源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項目執行進度是否符合要求,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是否符合規定,項目信息填報是否及時完整準確,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建成投用后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十八條 對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4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10 號)等有關規定進行糾正處理,督促落實整改,并區別不同情況采取通報批評或扣減、收回、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懲戒。對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投資計劃申請文件,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管理等,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加強監控并組織開展評估。評估結果較好、完成上年度下達的投資計劃績效目標的,充分保障年度投資需求并視情況加大支持力度;評估結果較差、未完成上年度下達的投資計劃績效目標的,視情況減少年度安排規模直至年度不予安排。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存在虛假申報、騙取或滯留、擠占、截留、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收回投資, 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審查不嚴、造成中央預算內投資損失的,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投資計劃申請文件;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投資計劃申請文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應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21〕122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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