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管理,規范評價標識的使用,維護評價標識的信譽和權威性,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掛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僅有證書。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掛牌)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四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用于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及其單位;未獲得評價標識的,不得使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負責統一制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掛牌),并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掛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并監督使用;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掛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頒發并監督使用。
第七條 綠色建筑的標志(掛牌)應掛置在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的適宜位置,并妥善維護。
第八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證書不得復制,不得用于不實的宣傳報道。如發生此類現象應及時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收回標識,撤銷資格。
第九條 撤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資格的建筑及其單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證書和標志(掛牌),并由綠標辦或有關機構收回。
第十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標識信息如發生變更,持有者須于10日內向綠標辦或有關機構報告,說明情況,由綠標辦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于開展城鎮住宅工程質量問題重點整…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
智能建造技術導則(試行)
工程造價咨詢統計調查制度(2022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人員培訓考…
關于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和房屋市…
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廢止】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
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廢止】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