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設施要求
(一)工程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等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二)年加工能力不宜小于800噸,占地面積根據其加工能力和土地利用率確定。當土地利用率為100%時,占地面積不小于10萬平方米。
(三)有粉碎、脫水、篩選、包裝以及添加安定劑等生產設備,并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場所機械電器安全規范》(AQ4111)等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四)有高位水塔、浸泡水池、沉淀池等安全設施。
1.高位水塔。儲水量不少于30立方米;
2.浸泡水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儲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
3.沉淀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積不小于4平方米、儲水量不低于8立方米。
(五)成品倉庫儲存能力不宜小于50噸,單庫的最大儲存藥量不超過10噸。
(六)危險性工房安裝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系統。
二、加工安全要求
(一)生產作業應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二)生產設備。
1.粉碎機。不宜少于15臺,設備參數:功率11—18.5千瓦,轉速2940—4500轉/分鐘;
2.脫水機。不宜少于3臺,設備參數:脫水能力500千克/小時,轉速1460轉/分鐘;
3.抽水循環機(與粉碎工房配套)。不宜少于2臺,設備參數:功率不小于1.5千瓦。
(三)產品粉碎。應采用水中研磨工藝,粉碎機的磨盤采用碳鋼材質。粉碎工房的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100千克。
(四)產品脫水。應采用離心脫水工藝,脫水機可采用不銹鋼材質,不應采用日曬、烘干工藝。脫水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50千克。
(五)加安定劑。退役單基火藥中安定劑含量減至1.2%時,應將安定劑乙醇溶液加入到已甩干的產品中,并充分攪拌。加安定劑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50千克。
(六)產品篩選。可采用機械自動篩選或人工篩選工藝,篩選設備可采用不銹鋼或碳鋼材質。篩選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2臺、定員1—2人、定量100千克。
(七)產品包裝。包裝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員2人、定量100千克。
(八)產品儲存。待加工產品,去掉塑料密封包裝后,放入水池中浸泡存放,水池危險等級為1.3級;加工后產品,按照《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AQ4125)的規定儲存,倉庫危險等級為1.1-2級。
(九)廢水處理。加工產生的廢水應進行2次沉淀處理。
三、產品安全要求
(一)產品的安全指標以及包裝、檢驗、儲運等符合《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的規定。
(二)產品的購買和銷售記錄符合《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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