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主管(管理)部門:
為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現將《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應急管理部
2021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 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根據《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 生產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 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全國安全生產專項 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 (試行)》《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工作 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指導地方開展化工園區建設 和認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 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 (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 構審定,符合本辦法和本地區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 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條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 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 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 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 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 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 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七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 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 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 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 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 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 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 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 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 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 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 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 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 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 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 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 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 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 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 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 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 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 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 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 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 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 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 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 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 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 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 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 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 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 構負責。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地人民 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提交申請認定材料。化工園區所在地人民政 府或其授權機構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要求的逐級 審核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可采取組織專家現 場評審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認定審核, 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作為認定化工園區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 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 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 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 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 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含 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 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 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 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地方人民 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 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 其授權機構批準,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 過認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應定期組織開展 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認定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 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 (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應定期公布認定 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 境保護等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 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會同有 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應結合本地區 實際,按照不低于本辦法要求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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