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保護女員工和未成年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政策。對女員工和未成年工實行勞動保護,一方面是為了保護他們持久的生產能力,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從根本上改變中華民族體質的大事。
1 女員工經期的勞動保護
1.1 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的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22分鐘〉
1.2 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3M以上〉作業。
1.3 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低溫、冷水〈6℃以下〉作業。
2 女員工孕期的勞動保護
2.1 不得安排女員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的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22分鐘〉。
2.2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
2.3 懷孕后應暫時調離接觸超過衛生標準的有毒作業崗位和接觸放射線及全身振動的崗位。
2.4 懷孕后的女員工應暫調離不良勞動姿勢的崗位。(如:長期站立、連續巡回、經常變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產、早產。
2.5 孕期女員工不應在陰冷、潮濕、溫度變化大的環境中工作。防止發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則對胎兒發育不利。
2.6 對懷孕早期妊娠嘔吐、懷孕后期子宮脹大行動不便、尿頻、下肢腫脹影響作業能力的應安排適當的勞動。
3 女員工產期勞動保護
3.1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3.2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逐漸增加工作量,使女員工有一短時期的適應過程,不致影響乳汁分泌及女員工本身的健康。
4 女員工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4.1 不得安排女員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22分鐘〉
4.2 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夜班和延長工作時間。
4.3 哺乳期女員工要暫時調離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環境。〈如:鉛、砷、汞、氟、二硫化碳、苯、氰化物等〉以保證母乳的質量。
5 女員工更年期的勞動保護
5.1 對更年期綜合癥反應嚴重者應適當安排輕工作。
5.2 在毒、塵作業環境中工作的更年期綜合癥加重者應暫時調離毒、塵作業。
6 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
6.1 對年滿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50分鐘)。
6.2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
6.3 對未成年工應每年進行體檢一次。
注: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每次搬動20Kg的重物,每小時搬動6次,凈工作時間不超過32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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