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及時、有效、規范地處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考試、注冊、管理等項工作中的申訴/投訴和爭議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來自受培訓的學員、培訓機構、培訓教師、各級審核員、認證機構、認證用人單位及公眾、政府部門、個人等方面的投訴和爭議的處理。
3職責
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注委)辦公室負責有關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申訴的處理 4.1.1申訴的接受
4.1.1.1對審核員培訓、考試、注冊、管理工作中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安注委辦公室提出書面的申訴要求。
4.1.1.2安注委辦公室綜合管理部收到申訴要求后,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在一周內安排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進行會談,使申訴方了解所做出的決定的原由。
4.1.1.3在會談結束后,申訴方仍不滿意的則應進行復議。
4.1.2復議的工作程序
4.1.2.1當收到復議正式申請時,安注委辦公室應在三十天內成立一個復議工作小組處理該項工作。復議工作小組應采用回避原則,其成員應滿足下列條件:
a)由安注委辦公室主任提出工作小組成員及組長名單;
b)工作組成員不應有參加申訴處理及與申訴方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c)工作組的成員構成可征求申請方的意見。
4.1.2.2申請人提交復議的申請材料交于復議小組。
4.1.2.3復議工作小組成立后應詳細了解申請人的各種材料,并積極調查取證。
4.1.2.4復議決定
復議工作組在通過必要的調查取證后,應根據調查結果,必須在一個月內,報安注委辦公室主任批準后,作出決定。
4.1.2.5如果對復議的結果仍不滿意的,可向安注委申請仲裁。
4.2投訴的處理
4.2.1在收到投訴人對工作人員或審核員、培訓機構等投訴時,安注委辦公室綜合管理部應在一個月內對此進行處理。并可采取以下形式:
a)對有關工作人員和部門投訴時,應提交該部門或人員的主管主任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b)對培訓機構和注冊審核員投訴時,交由相應的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及時通知投訴方。
4.3爭議的處理
4.3.1對爭議處理的原則是采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一般當場解決。
4.3.2對部門負責人不能解決的爭議,應按本程序文件中申訴的處理條款進行處理。
4.4申訴/投訴和爭議記錄的保存
安注委辦公室綜合管理部負責有關申訴/投訴和爭議過程及結果記錄的保存。
5相關文件
《信息交流程序》QP002
6相關記錄
《信息交流記錄表》QP002-R01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提升和安全生產行動…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安全工程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價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
關于加強極端場景應急通信能力建設的…
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