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并公布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條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并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布,并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并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相應備案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并報國家認監委。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并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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