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 根據2022年11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的決定》修正)
A章??總則
第34.1條??定義
在本規定中使用的有關名詞術語含義如下:
局方 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局授權的機構。
航空器 用于或預期用于空氣中飛行的一種器具,并指已具有中國標準適航證或等效外國適航證的任何飛機。
航空發動機 指安裝在或為安裝在航空器上而制造的推進發動機。
航空渦輪發動機 指渦槳、渦扇、渦軸或者渦噴航空發動機。
TP類 指所有航空渦槳發動機。
TFJ類 指用在亞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渦扇和渦噴發動機。
TSS類 指用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航空渦輪發動機。
發動機的制造日期 指驗收檢查記錄表明發動機已完工并滿足民航局批準的型號設計的日期。
排出物測試系統 指傳輸排出物試樣和測量排出物水平的必要的所有設備。該系統包括采樣系統和測量系統。
發動機型別 指具有相同的總序號、排氣量和設計特性,并由同一型號合格證批準的所有航空渦輪發動機。
排氣排出物 指由航空器或航空器發動機排氣管排放到大氣中的物質。
燃油排泄物 指航空渦輪發動機在所有正常的地面和飛行中排出的原始狀態的燃油,不包括排氣中的碳氫化合物。
非揮發性微粒物質(nvPM) 指存在于渦輪發動機排氣管出口平面、當加熱到350℃時不揮發的排放微粒。
在用航空渦輪發動機 指正在使用的航空渦輪發動機。
新的航空渦輪發動機 指從未使用過的航空渦輪發動機。
功率設定 指渦噴和渦扇發動機以千牛為單位的功率或推力輸出、或渦槳發動機以千瓦為單位的軸功率。
額定輸出(Foo)對于發動機排放,指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的,以國際標準大氣海平面靜態為條件在不使用噴水的正常運行條件下可用于起飛的最大推力。渦噴和渦扇發動機額定輸出為額定推力,用“千牛”表示,渦槳發動機額定輸出為額定功率,用“千瓦”表示。
基準增壓比 當發動機在國際標準大氣海平面靜態條件下達到起飛推力額定功率時,壓氣機最后一級壓氣機排氣平面處的平均總壓與壓氣機進氣平面處的平均總壓之比。
注:在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附錄1中給出了測量基準增壓比的方法。
基準大氣條件 指修正氣態排出物(碳氫化合物和煙霧)的基準氣象條件。基準大氣條件如下:溫度=15°C,絕對濕度=0.00634千克水/千克干空氣,壓力=101325帕。
采樣系統 指將氣態排出物試樣從試樣探頭傳輸到測量系統進口的系統。
軸功率 指所測量到的渦槳發動機的軸功率輸出。
煙霧 指排氣中不透光的物質。
發煙指數(SN) 表示煙排放數量的無量綱參數。
標準大氣條件 溫度=15°C,絕對濕度=0.00公斤水/公斤干空氣,壓力=101325帕。
滑行/慢車(著陸) 指在著陸滑行到所有推進發動機最后停車期間航空器滑行和慢車工作狀態。
滑行/慢車(起飛) 指在為滑行而開始起動推進發動機直至轉入起飛跑道期間航空器滑行和慢車工作狀態。
二氧化碳排放審定飛機的衍生型 指已經按本規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審定的飛機所進行的型號設計更改,該設計更改使得其最大起飛質量增加,或者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值增加至超過下列標準:
(a) 最大起飛質量為5700千克時為1.35%,線性降至;
(b) 最大起飛質量為60000千克時為0.75%,線性降至;
(c) 最大起飛質量為600000千克時為0.70%;
(d) 最大起飛質量大于600000千克時恒定為0.70%。
非二氧化碳排放審定飛機的衍生型 指未按本規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審定的飛機所進行的設計更改,該設計更改導致飛機二氧化碳排放評估度量值增加1.5%以上或者被認為是重大二氧化碳更改,對于已頒發適航證的飛機的設計更改除外。
最大起飛質量 指對于該型號設計的所有起飛質量的最大值。
性能模型 指一種經修正后的飛行試驗數據驗證的分析工具或者方法,可用于確定用來計算基準條件下的二氧化碳排放評估度量值的燃油里程值。
基準幾何因子 指基于機身二維投影得出的飛機機身尺寸測量值的調整因子。
燃油里程 指飛機巡航飛行階段每消耗單位燃油所行駛的里程。
第34.2條??縮寫詞
本規定使用的縮寫詞和符號具有下列含義:
AVG 平均值
CAAC 中國民用航空局
CG 重心
CO 一氧化碳
Dp 在基準排放的著陸與起飛循環中排放出的任何氣態污染物的質量
Foo 額定輸出
g0 在海平面和大地緯度45.5度處的重力加速度標準值,9.80665(m/s2)
HC 碳氫化合物
kg 千克
LTO 著陸和起飛
m 米
mm 毫米
MTOM 最大起飛質量(千克)
NOX 氮氧化合物
nvPM 非揮發性微粒物質(見定義)
Pa 帕斯卡
SAR 燃油里程(千米/千克)
SN 發煙指數
TIM 狀態時間
oC 攝氏度
% 百分比
πoo 基準增壓比
第34.3條??總則
(a) 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申請航空渦輪發動機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或申請對該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規定中適用的要求。對于在用的航空渦輪發動機也要符合本規定的適用要求。
(b) 申請人為表明符合本規定的適用要求時,應使用本規定要求的測試和采樣方法、分析技術和有關設備,否則,必須經局方批準或認可。
(c) 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對于排氣排出物的要求,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進行維修、型號設計符合本規定排氣排出物要求的發動機,應視為符合這些要求。發動機進行前述維修前已被局方認可的所有演示符合性的方法和型別牌號,應視為繼續符合其被批準所依據的特定標準。
(d) 申請人必須允許局方進行或目擊任何確定與本規定適用條款符合性的測試。
[第34.4條??備用]
第34.5條??專用測試程序
基于航空器或航空發動機制造人或營運人的書面申請,對于不宜按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進行滿意測試的航空器或航空發動機,局方可以批準其它的測試程序。
第34.6條??航空器安全性
(a) 局方確認某項排出物標準不可能在特定時間內被滿足而不危及安全,可以對本規定的某些條款進行修訂。
(b) 只要局方確認本規定中任何燃油排泄物和排氣排出物的控制條款不能安全地應用于某航空器,則任何部門不得對該航空器采用或執行該條款。
第34.7條??豁免
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第21.3條規定的程序向民航局提出豁免申請,并由民航局決定是否準予豁免。
(a) 基于不頻繁短航程飛行的豁免
本規定的標準不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用于下列不頻繁短航程運行航空器的發動機:
(1) 航空器以出口國外為目的的飛行,包括在飛到中國境外某處之前必須驗證航空器的完整性的任何飛行;
(2) 到實施修理、改裝或維修的基地、或到儲存的地點、或以返場使用為目的的飛行;
(3) 外國政府代表團的正式訪問;
(4) 局方認為的其它不頻繁短航程的飛行。對這類決定的請求必須在飛行前提出。
(b) 對新發動機的豁免
發動機不符合本規定第34.21條標準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況豁免本規定對其排放標準的要求:
(1) 對制造人有不利的經濟影響;
(2) 對航空工業和航空運輸業有不利的經濟影響;
(3) 局方認為應當豁免的其它因素。
(c) 對在用發動機的限時豁免
航空器或航空發動機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滿足第34.11條(a)或第34.31條(a)有關適用標準要求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況對其進行限時豁免:
(1) 有文件證明已經盡所有最大努力來符合這些標準;
(2) 有文件證明不能符合這些標準是由于航空器所有人或營運人控制之外的情況所致;
(3) 有可行的計劃表明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營運人將在最短時間內達到符合性。
(d) 對飛機二氧化碳排放要求的豁免
民航局可以對第34.40條規定的適用范圍的飛機豁免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做此決定時應當考慮擬被豁免飛機將生產的飛機數量及其對環境的影響。豁免應當出具書面文件,明確被豁免飛機的序列號,并在飛機永久記錄中注明。
第34.8條??引用文件
本規定所引用文件的完整標題和信息如下:
(a) 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標題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環境保護,第Ⅱ卷,航空器發動機的排放物”,2017年7月第四版,2021年1月1日第10次修訂。
(b) 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Ⅲ,標題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環境保護,第Ⅲ卷,飛機二氧化碳排放”,2017年7月第一版,2021年1月1日第1次修訂。
B章??發動機燃油排泄
第34.10條??適用范圍
(a) 本章適用于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
(b) 本章同時適用于在用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
(c) 本章還適用于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新的渦軸發動機及其配裝的航空器。
第34.11條??燃油排泄標準
(a) 本章適用的航空渦輪發動機不得向大氣排放燃油排泄物。本條旨在防止發動機停車后有意將燃油噴嘴總管中排出的燃油排泄到大氣中,而不適用于從軸封、接合面和接頭處正常的燃油滲漏。
(b) 局方可以采用檢查防止燃油排泄物設計的方法,以確認對本條(a)所述標準的符合性。
(c) 應用于某機體或某發動機時,任何制造人或營運人可用防止在發動機停車后從燃油噴嘴總管有意排放燃油的任何方法,來表明符合本條的燃油排泄要求。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下列之一:
(1) 設置一項局方批準的系統,使燃油再循環回流到燃油系統;
(2) 加蓋或緊固增壓和排放活門;
(3) 人工將存油箱的燃油排放到某一容器里。
C章??新的航空渦輪發動機的排氣排出物
第34.20條??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第34.21條規定的日期起規定類別的所有新的航空渦輪發動機。
第34.21條??排氣排出物標準
(a) 每臺新的TSS類發動機,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額定輸出不大于26.7千牛的每臺新的TFJ類發動機,其煙霧排放不得超過:

(b) 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額定輸出等于或者大于1000千瓦(1340馬力)的每臺新的渦槳發動機的煙霧排放不得超過:

(c) 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額定輸出等于或者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每臺新的TFJ類發動機排出的氣態排出物不得超過:
碳氫化合物:Dp/Foo=19.6
一氧化碳:Dp/Foo=118
氮氧化合物:
(1) 2023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新發動機:Dp/Foo=(32+1.6πoo)
(2) 批生產型別的首臺制造日期在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發動機:
(i)對于增壓比為30或者以下的發動機:
(A)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 7.88 +1.4080πoo
(B)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40.052+1.5681πoo-0.3615Foo-0.0018πooFoo
(ii)對于增壓比大于30但小于104.7的發動機:
(A)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 -9.88+2.0πoo
(B)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41.9435 +1.505πoo–0.5823Foo+0.005562πooFoo
(iii)對于增壓比為104.7或者以上的發動機:
Dp/Foo=32+1.6πoo
(3) 對于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發動機:
(i)對于增壓比為30或者以下的發動機:
(A)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7.88+1.4080πoo
(B)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40.052+1.5681πoo–0.3615Foo–0.0018πooFoo
(ii)對于增壓比大于30但小于104.7的發動機:
(A)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 –9.88+2.0πoo
(B)對于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發動機:
Dp/Foo=41.9435+1.505πoo–0.5823Foo+0.005562πooFoo
(iii)對于增壓比為104.7或者以上的發動機:
Dp/Foo=32+1.6πoo
(d) 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每臺新的TSS類發動機排出的氣態排出物不得超過:

(e) 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新的TFJ類發動機,應當按照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附錄6、附錄7、附錄8中的程序測量和計算 nvPM 質量和數量排放等級,并按照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中的程序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程序將它們轉換成特征值,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算出的規定限值:
(1) LTOmass:
(i)其型號或者型別的型號合格證申請提交日期為2023年1月1日之前,且制造日期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發動機: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00千牛的發動機:
LTOmass/Foo=347.5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過200千牛的發動機:
LTOmass/Foo=4646.9–21.497Foo
(ii)其型號或者型別的型號合格證申請提交日期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發動機: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150千牛的發動機:
LTOmass/Foo=214.0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過150千牛的發動機:
LTOmass/Foo=1251.1–6.914Foo
(2) LTOnum:
(i)其型號或者型別的型號合格證申請提交日期為2023年1月1日之前,且制造日期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發動機: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00千牛的發動機:
LTOnum/Foo=4.170 x1015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過200千牛的發動機:
LTOnum/Foo=2.669x1016–1.126 x1014Foo
(ii)其型號或者型別的型號合格證申請提交日期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發動機: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150千牛的發動機:
LTOnum/Foo=2.780 x1015
最大額定輸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過150千牛的發動機:
LTOnum/Foo=1.490x1016–8.080 x1013Foo
(3) 最大nvPMmass濃度(μg/m3)特征值不得超過根據下列公式確定的水平:

(f) 本條(a)款、(b)款、(c)款和(d)款規定的標準涉及到本規定G章適用條款中所述的體現工作循環的混合氣態排出物試樣,以及本規定H章適用條款所述的發動機工作期間排出的煙霧排放,應當按這些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測量和計算。
D章??在用的航空渦輪發動機的排氣排出物
第34.30條??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各類別已獲批準在中國國內營運的,按第34.31條中規定的日期及類別的所有在用航空渦輪發動機。
第34.31條??排氣排出物標準
(a) 2002年4月19日以前生產的TFJ類和TSS類的在用發動機的煙霧排放不得超過:

(b) 本條(a)規定的標準涉及本規定H章所述的在發動機工作期間排氣的煙霧排放的,應按本規定H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測量和計算。
E章??飛機二氧化碳排放要求
第34.40條?適用范圍
本章的標準適用于下述飛機,但水陸兩棲飛機、根據專門運行需求進行初始設計或者改裝并加以使用的飛機、基準幾何因子(RGF)設計為零的飛機和專門為消防設計或者改裝和使用的飛機除外:
(a) 2020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最大起飛質量大于5700千克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包括其衍生型,但最大起飛質量不大于60000千克且最大乘客座位數不大于19座的飛機除外;
(b) 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最大起飛質量大于5700千克但不大于60000千克,且最大乘客座位數不大于19座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包括其衍生型;
(c) 2020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最大起飛質量大于8618千克的所有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包括其衍生型;
(d) 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號設計更改合格審定申請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5700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審定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的衍生型,包括其后來的二氧化碳排放審定的衍生型;
(e) 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號設計更改合格審定申請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8618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審定的螺旋槳驅動飛機的衍生型,包括其后來的二氧化碳排放審定的衍生型;
(f) 2028年1月1日或者其后首次頒發適航證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5700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審定的亞音速噴氣式單架飛機;
(g) 2028年1月1日或者其后首次頒發適航證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8618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審定的螺旋槳驅動的單架飛機。
第34.41條?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
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應當按本規定第34.42條中定義的三種基準質量的1/SAR值的平均數和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Ⅲ附錄2中定義的基準幾何因子來確定。度量值應當按照以下公式來計算:

注1:度量值以千克/公里為單位進行量化。
注2: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是基于燃油里程(SAR)的度量,并進行適當調整以考慮機身尺寸。
第34.42條?基準飛機質量
在根據本章要求進行試驗時,應當針對以下三種基準飛機質量的每一種,確定其1/SAR值:
(a) 高總質量:92%最大起飛質量(MTOM)
(b) 中等總質量:高總質量和低總質量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c) 低總質量:(0.45×MTOM)+(0.63×(MTOM0.924))
注:最大起飛質量以千克表示。
最大起飛質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審定也代表小于最大起飛質量的起飛質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審定。但是,除了對最大起飛質量的二氧化碳度量值進行強制審定外,申請人可自愿申請對小于最大起飛質量的起飛質量的二氧化碳度量值進行批準。
第34.43條?最高允許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值
應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Ⅲ附錄1所述的評定方法確定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值。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值不應超過以下所確定的值:
(a) 對于本規定第34.40條(a)款、(b)款和(c)款規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不大于60000千克的飛機:
最高允許值=

(b) 對于本規定第34.40條(a)款和(c)款規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60000千克,但不大于70395千克的飛機:
最高允許值=0.764
(c) 對于本規定第34.40條(a)款和(c)款規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70395千克的飛機:
最高允許值=

(d) 對于本規定第34.40條(d)款、(e)款、(f)款和(g)款規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不大于60000千克的飛機:
最高允許值=

(e) 對于本規定第34.40條(d)款、(e)款、(f)款和(g)款規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60000千克,但不大于70107千克的飛機:
最高允許值=0.797
(f) 對于本規定第34.40條(d)款、(e)款、(f)款和(g)款規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大于70107千克的飛機:
最高允許值=

第34.44條?確定飛機燃油里程的基準條件
基準條件須包含批準的飛機正常運行包線內的以下條件:
(a) 本規定第34.42條規定的飛機總質量;
(b) 申請人選定的高度和空速組合;
注:這些條件一般指產生最大燃油里程值的高度和空速組合,通常是在最優高度的最大航程巡航馬赫數。選擇最適合條件以外的其他條件,將對燃油里程值產生不利影響。
(c) 穩定(無加速)、直線和水平飛行;
(d) 飛機處于縱向和橫向配平狀態;
(e) 國際民航組織標準日大氣;
(f) 飛機在基準高度和大地緯度45.5度的靜止空氣中,向真北方向飛行的重力加速度,基于g0;
(g) 燃油低熱值等于43.217MJ/kg;
(h) 申請人選定的基準飛機重心(CG)位置,代表與三種基準飛機質量的每一種的設計巡航性能有關的重心中點;
注:對于裝備了縱向重心控制系統的飛機,可以利用這一特征來選定基準重心位置。
(i) 申請人選定的用于根據飛機商載能力和制造商的標準燃料管理做法進行的代表性運行的機翼結構載荷條件;
(j) 申請人根據制造商推薦的程序選定的與設計巡航性能相關的電力和機械功率提取及引氣流量;
注:因使用旅客娛樂系統等選裝設備導致的功率提取和引氣流量不必納入其中。
(k) 符合該特定條件下發動機性能模型的額定設計的發動機操縱/穩定引氣操作;
(l) 申請人選定的發動機性能衰退程度,代表初始衰退程度(最低15次起飛或者50個發動機飛行小時)。
如果試驗條件與基準條件不同,則應按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Ⅲ附錄1所述,對試驗條件和基準條件之間差異進行修正。
第34.45條?試驗程序
燃油里程值構成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值的基礎,應當直接根據飛行試驗確定,或者根據飛行試驗所驗證的性能模型確定。
試驗飛機應當代表申請合格審定的飛機型號設計。
試驗和分析程序應當如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Ⅲ附錄1所述,以批準的方式進行,以產生二氧化碳排放評定度量值。這些程序應當涉及整個飛行試驗和數據分析程序,從飛行前的各項行動到飛行后的數據分析。
注:每次飛行試驗所使用的燃油應當符合ASTM D1655-21,DEF STAN 91-91第7期修訂3,GB 6537中規定的規范或者等效規范。
[F章??備用]
G章??發動機排氣中氣態排出物的測試程序(航空器和航空渦輪發動機)
第34.60條??說明
(a) 除第34.5條規定的以外,本章規定的程序構成測試大綱,用來確定新的航空渦輪發動機對本規定要求的適用標準的符合性。
(b) 測試包括在發動機測功器上(適用于主要產生軸功率的發動機)或在推力測試臺上(適用于主要產生推力的發動機)以規定的功率設定運轉發動機。為通過分析系統進行具體的成份分析,必須對發動機運轉期間的排氣連續采樣。
(c) 排氣排出物測試目的是測量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的濃度,并通過計算確定在模擬的航空器起飛著陸循環(LTO)中的總排出物量。起飛著陸循環根據在主要機場高峰期狀態時的狀態參數的時間來確定。發動機的測試至少由以下四種發動機工作狀態組成:滑行/慢車、起飛、爬升和進場著陸。綜合各種狀態的總排出物量得到測試報告值。
(d) 當在發動機測功器或推力測試臺上測試排氣排出物時,如果不受本規定第34.62條(a)(2)的限制,應該用完整的發動機(裝有合理預計將影響對大氣的排出物水平的所有附件,并工作)。不允許使用服務引氣和用于輔助發電、驅動飛機系統的齒輪箱部件的軸功率提取。
(e) 其它的氣態排出物測試系統,如果能證明獲得等同的結果并且預先得到民航局的批準,也可使用。
第34.61條??渦輪發動機燃油規范
在排氣排出物測試中,應使用不含抑制煙霧產生的添加劑(如金屬有機化合物)的滿足下列規范的燃油:
航空渦輪發動機排出物測試用燃油規范

第34.62條??推進發動機的測試程序
(a)
(1) 必須在下列模擬航空器運行的每一發動機工作狀態下測試發動機以確定總排氣排出物比率,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下,發動機實際功率設定值應對應于下列額定推力百分比。對基準大氣條件所導致的偏差的分析修正和實際功率設定值的小偏差應由局方規定和/或批準。

注:*見(a)(2)
(2) 發動機滑行/慢車工作狀態應在功率設定為7%額定推力下進行,除非局方認為以7%進行審定測試時某型別發動機的獨特性能會產生與以制造人推薦的慢車功率設定下測試明顯不同的碳氫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排出物。在這種情況下局方將規定一個替代的測試狀態。
(3) 各狀態時間(TIM)應按如下規定:

(b) 排出物測試應在已暖機并達到某一穩定工作溫度的發動機上進行。
[第34.63條 備用]
第34.64條??測量氣態排出物的采樣和分析程序
氣態排出物的采樣與測量的系統和程序應符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航空發動機的排出物》。
[第34.65條 - 第34.70條??備用]
第34.71條??對氣態排出物標準的符合性
航空發動機對氣態排出物標準的符合性應當按依本規定第34.64條計算的以每循環克/千牛推力或者每循環克/千瓦為單位的排出物水平對本規定中適用的排出物標準的對比來確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附錄6給出了用來測試發動機的一種可接受的替代方法,其他表明符合性的方法需經民航局批準。
H章??發動機煙霧排放的測試程序(航空渦輪發動機)
第34.80條??說明
除第34.5條中規定的以外,本章中規定的程序將構成測試大綱,用來確定新的和在用的渦輪發動機對本規定確定的適用標準的符合性。這種測試與第34.60條 - 第34.62條所述的測試基本相同,只是本測試是用來確定發動機在代表其在航空器上使用的各工作點的煙霧排放水平。如果其它煙霧測試系統表明能產生等同的結果并預先獲得民航局的批準,也可使用。
第34.81條??燃油規范
在煙霧排放測試中,應使用滿足第34.61條規定的規范的燃油。
第34.82條??測量煙霧排放的采樣和分析程序
煙霧排放的采樣、測量的系統和程序應當符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附錄2。
[第34.83條 - 第34.88條??備用]
第34.89條??對煙霧排放標準的符合性
對每一煙霧排放標準的符合性應當按發煙指數隨功率設定變化的曲線與本規定中適用的排放標準的對比來確定。每一功率設定值的發煙指數必須能以高置信度表明所測試型別的任何一臺發動機不超出標準。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附錄6給出了用來測試發動機的一種可接受的替代方法,其他表明符合性的方法需經民航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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