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中央、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優化調整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生態環境部職責、機構、編制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生態環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及其內設的社會發展科技司4名行政編制、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生態環境部。
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不再加掛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牌子。
三、將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更名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并將其職責表述中“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修改為“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事務”。
調整后,生態環境部內設機構21個,機關行政編制5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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