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事故的界定
凡因違章操作、違章指揮、機械設備失修、失保等原因造成的機械設備的損壞或其它自然災害造成機械設備的損失、損壞,均定為機械設備事故。
2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原則
發生機械設備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應堅持科學、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3機械設備事故的分類
3.1施工機械設備事故按其損失價值大小程度劃分為:
a)機械設備記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0--50000元以內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b)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萬—300萬元以內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30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c)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1000萬元以內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6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機械設備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的安全水平、銘牌出力水平的事故。
d)特大機械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3.2機械設備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但事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可定為重大機械設備事故或特大機械設備事故。
3.3機械設備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程度劃分按原電力工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4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
4.1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由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安全管理部門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無機械損失只有人身傷害的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管理,資產管理部門參加事故調查分析。
4.2發生機械設備事故,凡涉及的機械設計、制造、安裝(拆卸)、修理、使用、檢測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者,均有責任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研究有關事故責任和防范措施。發生機械事故,根據事故類別按如下分級組織調查分析:
a)機械設備記錄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分析,有關人員及項目工地的資產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參加。防范措施及處理意見報項目工地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b)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由項目工地的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組織,安全管理部門、發生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資產管理部派員參加。防范措施及處理意見報資產管理部審核同意后實施。
c)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由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工任組長,資產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省電力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派員參加。防范措施及處理意見報省電力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實施。
d)特大機械設備事故,應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組織調查分析,也可由國家電力公司委托省電力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分析。
4.3機械設備事故的報告程序
根據事故類別確定不同的報告程序:
a)機械設備記錄事故,發生事故的部門當日內報項目工地資產管理部門,事故報告(包括防范措施及處理結果)7日內報資產管理部。
b)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在當日內報項目工地資產管理部門,項目工地資產管理部門當日內報資產管理部,事故報告(包括防范措施及處理結果)于10內報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部負責上報省電力集團公司。
c)重大和特大機械設備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立即報項目工地資產管理部門,4小時內報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部當日上報省電力集團公司,24小時內上報國家電力公司。事故報告于10日內報省電力集團公司,機械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應在45日內上報國家電力公司。
5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劃分
5.1依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
a)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承擔直接責任;
b)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擔主要責任;
c)對事故發生有領導責任的承擔領導責任;
d)對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次要責任。
下列情況造成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負主要責任:
a)發布違反安全和機械管理規定的命令,違反規定購置、設計、制造、修理、使用機械設備,違章指揮、強行使用;
b)機械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嚴,管理混亂,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問題不及時整改,安全裝置不完善未采取相應措施,未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即安排操作,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5.3下列情況造成事故由有關人員負主要責任:
a)無作業措施或未進行交底就安排作業,誰安排誰負主要責任;
b)作業措施不當,措施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制者負直接責任;
c)違章指揮,指揮者負主要責任;
d)機械設備失修失保、安全設施不全、帶病運行,機械使用部門分管機械的領導負主要責任,未發揮監督檢查職能的資產管理部門領導負同等責任。
5.4下列情況造成事故的操作者既負直接責任,又負主要責任:
a)不按交底作業、違章作業;
b)工作責任心不強,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職;
c)擅自拆除、損壞、挪用、解除安全裝置。
6機械設備事故的處罰
6.1機械事故經濟處罰:
6.1.1根據所負的責任不同,確定不同的處罰比例:
a)全部責任:處罰責任者直接經濟損失的7-15%;
b)主要責任:處罰責任者直接經濟損失5-7%;
c)次要責任:處罰責任者直接經濟損失的2-5%。
以上處罰最高限額10000元。
6.1.2同等責任(兩人或兩人以上事故責任者),分別給予責任者等同數額的經濟處罰。
6.2行政處罰:
6.2.1視情節分別給予有關責任者內部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
6.2.2記錄事故、一般事故,以一次性經濟處罰結案;對于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責任者,在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呈報公司,公司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計算與審核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6.4凡屬責任事故,其機械設備修復費用由事故責任部門承擔。
6.5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有意減輕、推脫、轉嫁事故責任或偽造事故假象、干擾事故調查者,一經核實從嚴處罰。
7其它未盡事項按原電力工業部1996年頒發的《電力建設施工機械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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