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押運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由取得押運資格的員工擔任:
第二條 押運員應熟悉所承運的民爆器材的性能,熟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 確保所押運的品種、數量無誤,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承運;
第四條 監督運輸車按照公安機關運輸證上指定的日期、路線、行車速度行駛;
第五條 監督裝載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載,而且牢固:
第六條 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運輸途中及時檢查貨物包裝、堆放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狀況,嚴防途中丟失或發生其它事故:
第七條 同一時間,不應裝卸2個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破器材,也不應與其它貨物同時裝卸;
第八條 貨物運到目的地后,要監督收貨單位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的公安機關;
第九條 按時參加各級各類安全生產教育學習和培訓。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內部管理制度
安全機構設置與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管…
安全規章制度的編制及管理
有毒、有害作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