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押運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取得上崗 操作資格證書,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認真執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條例》,敬崗敬業,嚴格執行各種手續,確保火藥運送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嚴禁炸藥、雷管混放。
第2條 裝運爆破器材的人員嚴禁吸煙和攜帶發火物品。
第3條 押運途中不得帶客、捎物、辦私事,不準擅自停車,不準他人靠近車輛,停車時,要加強警戒。
第4條 駕駛員要謹慎行車,以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5條 押送人員要有押運證。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火藥押運員未經專業技術培訓,維持證上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7條 在交接地點未辦理有關手續,認真清點數量和察看質量的,負直接責任。
第8條 炸藥、雷管未分開押運的,負重要責任。
第9條 炸藥、雷管箱在井口被隨意打開的,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裝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有吸煙和攜帶點火物品現象的,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押運途中發生帶客、捎物、辦私事等現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確需停車時,未加強警戒,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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