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依據
3.1《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4.斷路作業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5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正常交通。
5.斷路作業安全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項目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5.5安環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6《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申請辦理。
6.2 動土申請單位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會同施工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到安環部。
6.3 安環部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并由其牽頭組織設備管理科、相關車間人員,共同審核會簽后審批簽發《斷路安全作業證》。
6.4斷路申請單位及施工單位接到審批后《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6.5 《斷路安全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安環部留存,第二聯交動土點所在車間,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6.6《斷路安全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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