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領導有關安全生產“三制”建設的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預防大數據平臺作用,切實將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轉化為有效推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強化全體員工、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安全監督的具體措施,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適用范圍
全省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 風險研判
(一)風險研判的基本要求
1.風險研判是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的核心工作,應擺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視。
2.建立風險研判工作責任體系,強化目標管理和履職考核。
3.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各車間班組崗位的風險研判工作職責。
4.按照“疑險從有、疑險必研,有險要判、有險必控”的原則,建立覆蓋企業全員、全過程的風險研判工作流程。
5.企業在每日開展班組交接班、車間生產調度會、廠級生產調度會布置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同步研判各項工作的安全風險,落實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二)風險研判的重點內容
1.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狀態。生產裝置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藝參數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處于檢測合格狀態;各類設備設施的靜動密封是否完好無泄漏;超限報警、緊急切斷、聯鎖等各類安全設施配備是否齊全,并可靠運行;各項變更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安全運行狀態。儲罐、管道、機泵、閥門等是否完好無泄漏;儲罐的液位、溫度、壓力是否超限運行;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是否可能落底;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是否確保人員在崗;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是否處于可靠運行狀態。
3.特殊作業的風險可控狀態。各項特殊作業前是否進行風險識別,按計劃審批實施;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等動火作業前的清洗、蒸煮、吹掃、置換、分析、隔離、監火、應急等防范措施是否可靠落實;危險化學品罐區動火作業是否做到升級管理等。
三、風險報告和安全承諾
1.按照“一級向一級負責,一級讓一級放心,一級向一級報告”的原則,企業內部要建立至下而上的層層風險研判、層層記錄歸檔、層層風險報告、層層簽字承諾的制度,壓實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鏈條安全風險的研判和管控責任。
2.企業在布置風險研判和風險管控工作任務時,既要向下級交任務、交工作、交目標,又要同步交思路、交方法、交意見。
3.對下級的風險報告和安全承諾,上級要組織力量進行評估,確保各項風險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4.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全面掌握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情況,親自調度,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5.在生產裝置、罐區安全運行,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承包商作業等主要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本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名義,每天向安監部門的專用信息系統推送企業安全狀態,并簽署安全承諾。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外出時,應委托一名領導代履行信息推送和安全承諾工作。
四、?? 風險公告
(一)? 風險公告的主要內容
1.企業狀態:主要公告企業當天的生產運行狀態和可能引發安全風險的主要活動。如企業共有幾套生產裝置,其中幾套運行,幾套停產;廠區內是否存在特殊作業及作業的種類、次數;是否存在檢維修及承包商作業;是否處于開停車、試生產階段等。
2.風險等級:按照科學設定的風險矩陣,輸入企業固有風險后果大小和引發事故的可能性數據(包括動態氣象預警數據),日志信息系統在政府層面將企業的當天風險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等級,對應顯示紅、橙、黃、藍四種顏色。
3.安監提示:根據企業當天的生產運行狀態和可能引發安全風險的主要活動,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重點安全提示。對典型的事故發布事故警示,做到“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
4.企業承諾:企業在進行全面風險研判的基礎上,落實相關的風險管控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諾當日所有裝置、罐區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二)? 風險公告的方式
1.公告時間:每天早10時更新,至次日10時。
2.公告地點:企業及省、市、縣安監部門網站;企業主門崗顯著位置設置的顯示屏。企業設置的顯示屏,要求文字圖像顯示清晰(面積不小于2m2,分辨率高于P6),安裝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規定,保證人員、車輛安全通行。
(三)公告模版

(四)風險公告的基本條件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發布安全承諾公告:
1.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研判與安全承諾公告管理制度,安全職責沒有層層落實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生產裝置、罐區故障不能及時排除的,因惡劣天氣等原因導致作業區域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沒有得到糾正的;
? 3.動火等特殊作業管理措施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當天對重點裝置、罐區,以及動火等特殊作業沒有進行風險研判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特殊時段領導沒有帶班值班的。
(五)風險公告的監督
1.企業應主動接受全體職工、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風險公告的監督,并及時對職工、市民、媒體等提出的問題做出說明。
2.公眾有權將企業不發布、遲發布、虛假發布風險公告的情況及時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
3.企業不能向社會發布安全承諾公告時,表明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立即采取停產整改等措施,確保設備設施、工作場所和作業環境安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企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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