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絕對不允許超溫、超壓、超裝、超負荷運行。
第二條 液化石油氣槽車和鋼瓶、貯罐的充裝系數不得超過其容積的80%(引進球罐按設計值充裝)。進貯罐的液化石油氣溫度界限應保證其蒸氣壓不超過貯罐的允許操作壓力、當環境溫度高于30℃時對無保溫的露天貯罐要采用噴淋水降溫。
第三條 要隨天氣的變化而做好液化石油氣及瓦斯設備的操作,在冬季氣溫下降晚要減少瓦斯與液化石油氣系統帶水帶液,并及時脫水排凝,防止凍凝或凍壞設備與管線;在大風天要加強巡回檢查,謹防爐子滅火與火炬回火。
第四條 各種充裝液化石油氣槽車,充裝完畢后管線與接頭必須徹底斷開,并經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檢查后方能開車,汽車槽車進入現場必須安設阻火器。
第五條 新裝置投產要對液化石油氣及瓦斯裝備部分詳細檢查驗收,要有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開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第六條 要做好液化石油氣及瓦斯設備與管線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滲不漏,一但發生泄漏,必須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時必須緊急切斷一切火源及進料,斷絕車輛來往,以防止事故的發生與蔓延。所有監測報警設備必須定期檢查試驗,確保靈活好用。
第七條 通過道路或街區的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線,要采取管網固定管架加強、架橋加牢等措施,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線跨越主馬路要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不準隨便放空,要通過火炬排放燃燒,火炬的點火與引火裝備要定期檢查定期試驗,保證靈敏好用,燃用液化石油氣或瓦斯的加熱爐或鍋爐在點爐前要采取措施,保證爐膛內不積有瓦斯,以免發生爆炸。
第九條 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準超期使用,不準隨意排放殘液和倒液。
第十條 認真貫徹執行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理制度、標準與規范,充實設備檢驗人員的數量和提高檢驗人員的素質,并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從事液化石油氣及瓦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模擬事故演習,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檔案,考核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槽車及充裝站臺必須設有符合規定的靜電接地措施,并設置氣液回收裝置或退回管線,禁止向大氣排放,液化石油氣罐區要設置圍墻或圍欄與大門,非崗位人員禁止入內。
第十三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線的低點與脹力點要安排凝閥和引線,定期排凝或自動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閉方式。
第十四條 進系統管網的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硫化氫含量不大于20毫克/標立方米,總流量不大于400毫克/標立方米。為保證硫含量指標達到上述要求要盡快建立脫硫裝置,未建脫硫裝置的要開好堿洗設備,以防腐蝕設備與管線。
第十五條 凡貯存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包括管線、配件必須符合有關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等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生產、儲運、使用區域,要配齊配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環形消防通道,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具有明火又有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生產裝置及系統的防火間距,要符合有關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并要配備必要安全設施,如汽幕、水幕、隔離墻、隔離帶、防火堤以及滅火蒸汽等。
第十七條 用瓦斯作燃料的鍋爐、加熱爐、裂解爐等必須裝設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燈、火焰監測器、燃燒監測器等安全設施。
第十八條 有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裝置和區域,必須配齊瓦斯監測報警和必要的自保裝置。
第十九條 為防止靜電積聚,運行中的液化石油氣及瓦斯設備、管線要有完善的接地設施并符合標準。
第二十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鋼框架與大型鋼支架下部,應有耐火隔熱保護層。
第二十一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區域的設備及儀表要采用防爆型,其防爆等級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二條 凡鋪設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線,要有防腐涂層,陰極保護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火炬前要設置液化石油氣的氣化或脫凝設施,不準將液態烴直接排入火炬管網。
第二十四條 要在火炬系統上設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或爆炸。
第二十五條 火炬管網走向要合理,管線盡量短,拐彎盡量少,管線要有坡度,低點要有排凝設施。
第二十六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施與管線的焊接,要有經過考試合格的焊工和無損檢驗人員進行焊接與檢驗,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施與管線在安裝或檢修完成后,必須按規定做水壓試驗與氣密試驗,并要有一定保壓時間,達到無滲漏;無顯著變形與不均勻膨脹。
第二十八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對在用的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與管線要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和定期專業檢查。裝置停工檢修時進行宏觀檢查與無損探傷,并做好記錄,建立健全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要配齊各種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高低液位報警、緊急排空裝置、保溫降溫設施等,并要定期檢修檢驗,保證靈敏可靠。
第三十條 要按規定定期對液化石油氣及瓦斯設備與管線進行檢查和監測,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或采取可靠措施,結合裝置大檢修或日常維修進行整改,當隱患發展威脅安全生產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以上每項規定處罰責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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