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的環保機械、電氣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負監督檢查責任。
2.負責制定設備使用、維修保養、檢修等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其實施。
3.負責水、電及設施的管理,防止環保事故的發生。
4.加強設備管理,設備完好率達95%以上,防止跑、冒、滴、漏,減少物料流失及污染。
5.負責組織制定環保設備(包括工藝)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6.負責防塵、防毒設施、設備及防護裝置的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7.負責設備噪聲、震動治理工作;負責全公司的供電管理工作。
8.對已批準采購的環保設備要積極組織貨源,保證供應,采購供應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質量標準。對因出庫設備與原計劃不符而造成的設備、環保事故負責。
9.參加公司級環保大檢查及與設備、動力有關的傷亡事故調查、分析、統計、處理,并通知安全監察部門參加。對因備品備件不合格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10.對采購的環保和水保工程措施所需物資質量負責。
11.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保管過程中的監督、落實和管理工作,防止環保事故的發生。
12.加強生產工藝、設備等環保技術研究、技術交流和技術推廣。
1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負責。
14.負責組織編制工程施工方面的環境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15.在編制、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時,必須列入環境保護措施,并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環保部門參加。
16.嚴格遵守“三同時”的原則,確保環保設施與新建、改建、擴建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違反“三同時”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
17.負責組織對施工現場的檢查,確保施工質量,及時制止污染環境和破壞水土的行為。負責落實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重大環保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
18.參與建設工程環保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9.負責“三廢”的平衡工作和治理的技術工作。
20.嚴格執行采、剝、排技術規范,減少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
21.參與重大環境事故應急救援、調查、分析、處理。
22.參加公司級環保大檢查。
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
環保責任制
污水處理廠生產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安全環保部門安全職責
修理廠廢油廢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