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內照明應由各變電所、配電室供給,照明電源應獨立配置,應與生產用電設備電源、儀表電源分開。
(2)燈頭對地距離應不少于以下規定:室外3米,生產車間(場所)2.5米,一般室內2米,在危險場所燈具的安裝高度在2.2米以下,又無防止觸電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在各種場所的手提燈使用電壓不得超過36伏。
(3)螺口燈頭應采用具有安全護罩的膠木燈頭,接線應正確。
(4)密閉式電燈及150瓦以上的燈泡應采用瓷燈頭,不準使用膠木燈頭及硫磺燈頭,燈頭不宜有開關和插座。
(5)用于室外的路燈及露天的壁燈均應單獨裝設保險器。
(6)采用36伏或12伏照明,變壓器一次側應采用有護套的三芯軟線,長度一般不超過2米。對于移動范圍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側應采用0.75平方毫米的軟銅線。對于范圍移動大的行燈,二次側也應采取有護套的軟線。行燈應有完整的保護網。
(7)可轉的照明燈具的導線,應用移動(耐磨)電纜。禁止使用線頭代替插頭直接插入插座內。
(8)燈具、日光燈的整流器等發熱設備的安裝,應離開可燃物體。整流器應裝在明顯易檢修的地方,不準設于頂棚內。
(9)燈具安裝要牢固可靠。室外燈具安裝除要考慮承受本身重量外,還要考慮風力的影響。
(10)照明裝置,應采用保護接零(或接地)措施,保護零線(或地線)與工作零線應分開。
(11)照明線路的開關應能同時切斷相線和零線,只有在危險性較小的場所,才允許用單刀開關,裝在相線上。照明開關應有明顯的開、合位置,相鄰開關或插座的相、零線的配置,以及開合位置應當一致。不同電壓等級的插座有明顯的區別,以免弄錯。
(12)當工作照明因故障或停電而熄滅后,由于正常工作的中斷,會造成誤操作,以致發生爆炸、火災、人身傷亡或生產秩序混亂等事故場所,應裝設事故照明。
(13)供繼續工作用的事故照明,應獨立電源供電、獨立電源可采用下列方式。
a.有兩個電源時,事故照明與正常照明應分別接在不同電源供電的線路上。
b.事故照明電源與正常照明電源分別由不同的(6~10千伏)線路供電變壓器供給。
c.自備發電機或蓄電池組。
(14)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事故照明應自動投入,同時應裝置信號燈和報警裝置,對電源正常與否加以監視。
(15)當事故照明采用直流供電,且直流電源還供給保護及控制線路用電時,事故照明必須以工作照明線路中最近的工作中性線,引出專用的保護中性線,作為保護之用。
(16)當只須裝設少量的事故照明,可采用成套應急照明。當交流電源突然中斷時,立即將燈管與燈內蓄電池接通,使燈繼續點燃。
(17)所有照明金屬管、支持物、照明箱、照明盤均應接地。
(18)電線管布線時,同一回路電線應放設在同一管內。
(19)電線管路不準在煙道和其它發熱體上裝設。與暖氣管、上下水道交叉時,距離不少于O.15米,平行放設不少于0.5米。
(20)木板槽布線時,線槽每一溝只許裝一根電線,木槽內不準有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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