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任強夯作業的主機,應按照強夯等級的要求經過計算選用。用履帶式起重機作主機的,應執行履帶式起重機的有關規定。
(2)夯機的作業場地應平整,門架底座與夯機著地部位應保持水平,當下沉超過100mm時,應重新墊高。
(3)強夯機械的門架、橫梁、脫鉤器等主要結構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質量,應經過嚴格檢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使用。
(4)夯機在工作狀態時,起重臂仰角應置于70°。
(5)梯形門架支腿不得前后錯位,門架支腿在未支穩墊實前,不得提錘。
(6)變換夯位后,應重新檢查門架支腿,確認穩固可靠,然后再將錘提升100~300mm,檢查整機的穩定性,確認可靠后,方可作業。
(7)夯錘下落后,在吊鉤尚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操作人員不得提前下坑掛鉤。從坑中提錘時,嚴禁掛鉤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
(8)當夯錘留有相應的通氣孔在作業中出現堵塞現象時,應隨時清理。但嚴禁在錘下進行清理。
(9)當夯坑內有積水或因粘土產生的錘底吸附力增大時,應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強行提錘。
(10)轉移夯點時,夯錘應由輔機協助轉移,門架隨夯機移動前,支腿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500mm。
(11)作業后,應將夯錘下降,放實在地面上。在非作業時嚴禁將錘懸掛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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