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車工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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