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機上、下行車,只允許在指定的登車平臺等候,待車停穩后,方可上下車。禁止從一臺車跨到另一臺車上去。如因行車在途中發生故障、需上車修理時,維修人員必須由一車安全門下去,經行車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車的安全門上去作業。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車的維修、檢修人員,必須經司機同意,待車停穩后方可上車。司機有權禁止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中鋼絲繩要保持垂直,做到輕起、慢放,穩,準、快、安全、合理。除危及安全時外,嚴禁反向制動,不允許將限位開關作停車使用;同一軌道上多臺行車工作時,不允許行車互相碰撞或制動它車。因工作需要兩車相撞時,必須緩慢接近。
4、有主副鉤的行車,不工作的釣吊鉤應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鉤上不準吊掛有吊具。不準用兩個釣鉤同時吊運兩個重物,主、副鉤不準同時升降。
5、多人掛吊時,司機只能從其中事前確定的一人的正確指揮,但對任何人員發出危險信號,司機應緊急停車。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司機應發出訊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司機意見一致時才能開車。
6、在操作中如遇制動器發生故障失靈,吊物加速下降時,司機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通知地面人員離開。如因機械故障,應立即進行點車并逐級推倒上升五檔,反復升降,直至把重物運到安全地方緩慢下落。如因電氣故障則應立即斷電。
7、行車在吊運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保護現場、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不準動車。如因搶救傷員,可以例外。
8、凡屬以下情況,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1)行車合閘送電前;
(2)行車起動前;
(3)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相鄰行車時;
(4)載荷在吊運中接近下面人員及通過人行道時;
(5)載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6)吊有載荷的行車發生故障時;
(7)在起吊或放下負荷時;
(8)行車接近大車軌道梁上的人員時
9、司機室中有兩人以上時,凡離開司機室的人員必須事先與司機打招呼,不允許擅自下車。
10、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線走臺或小車軌道上行走通過。
11、當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開關。如吊物仍在被吊狀態時,盡可能將重物落到地面。
12、當吊物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行車與鄰車相遇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工作停息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3、行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行車,也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
14、操作中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工作環境以及異常聲音等情況。若發現不正常、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消除,不準勉強湊合操作。卷揚極限開關、電鈴出毛病的行車絕對禁止使用。
15、作業前必須對吊鉤、吊具、鋼繩、電器開關作業環境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制動器試閘試驗。在開始起吊載荷時,先將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處然后放下,了解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對于重要物件、金屬溶液或危險品起升不能超過100mm進行試閘,)認為安全可靠方可起運.。嚴禁超負荷起吊。
16、嚴格執行“十不吊”、“兩不撞”原則
十不吊:
(1) 無掛吊指揮牌哨,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 吊物緊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塊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或重舞重量不明不吊;
(7) 歪拉斜掛不吊;
(8) 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 帶棱角物件、鋼繩無保護墊不吊;
(10) 并不準吊運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暴、易碎及腐蝕劑等危險物品。
兩不撞:
(1) 不準車與車相撞;
(2) 不準用行車吊物件撞其它物件。
17、嚴禁脫手操作控制器手柄,上下梯時,嚴禁手持工具、重物等物品,并雙手扶梯上下,禁止單手上下直梯。嚴禁從車上往下或車下往上亂扔東西。
18、動車、合閘、靠近、起放重物運行中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嚴禁行車在作業運行中不打鈴。
19、吊運物品距障礙物應保持在0.5M以上,嚴禁從人、重要設備或氣瓶上空通過,嚴禁吊運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
20、兩臺行車吊運同一重物或多人進行掛吊時,必須聽從一人統一指揮,與地面人員配合,確認人員處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動車進行起吊。
21、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作業,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禁止在工作停息時將重物懸吊在空中。
22、停電、電壓下降、司機離開時,應將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拉下電源開關,取下操作牌和司機室鑰匙。
23、吹塵、清掃行車時必須兩人作業,做好互保和安全防護,防止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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