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工作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擔任,起重工必須取得特種工操作證。要由有經驗的人領導,并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器具進行全面檢查,無問題后方可工作。
(2)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必須安置平穩可靠,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
(3)當重物調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4)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和通過。
(5)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6)使用開門滑車,應將開門的鉤環扣緊,必要時用綁線扎牢,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7)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5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并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8)起重機具應有銘牌標明允許荷重,不得超銘牌使用。無銘牌或自造的起重機具,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9)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規定,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用于人力起重為4.5用于機械起重為5~6;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10)起重工器具應妥善保管,定期檢查試驗,鋼絲繩應定期浸油,發現有斷絲、斷股或損傷嚴重,不準使用。
(11)利用汽車拖拉機等牽引地線或起重搬運物件時,應在汽車拖拉機司機處設置指揮司機的信號傳遞員。
(12)繩索在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所承受的荷重不準超過規定:麻繩、棕繩或棉紗繩,用作一般荷重吊繩時,按其截面10N/mm2計算,用作捆綁時按5N/mm2計算,在受潮濕狀態下,允許荷重減少一半。涂瀝青的纖維繩應按降低20%使用。
(13)利用鋼釬做地錨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子,打錘人應站在扶釬人的側面。嚴禁站在對面,并不準戴手套;扶釬人應戴安全帽。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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