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拖輪、污油水船安全技術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拖輪、污油水船安全操作。
2安全技術要求
2.1船員的基本要求
2.1.1拖輪、污油水船上的工作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凡新船員、或者新上崗人員必須經基本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及涉及到海上安全的關鍵操作項目、消防、求生、應急處理和急救等有關方面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證》后,方可上船作業。
2.1.2船員必須身體健康,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態,值班前四小時內禁止飲酒。
2.1.3船員必須經相關的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后,方可從事該崗位的作業。
2.1.4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防火防爆守則和防污染規則,不得違章作業。
2.1.5嚴格遵守船舶航行、停泊值班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船舶安全。
2.1.6值班時應盡職盡責,堅守崗位,不得做與值班無關的事情,當班人員向接班人員交代工作應清楚、明了。
2.2拖輪、污油水船的安全要求
2.2.1船員除休息室、會議室外,禁止在機艙、儲藏室、甲板等部位吸煙。
2.2.2嚴格遵守與防火防爆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
2.2.3嚴禁船員酗酒,值班人員在值班前4小時內禁止喝酒。
2.2.4為確保船舶安全正常運行,拖船、污油水船靠岸后,應對所有機器進行保養和維護,包括機械、電氣、液壓和空氣系統及其控制裝置和相關的安全設備:對影響到船舶正常航行的設備及時進行維修工作。
2.2.5日常的機器保養工作應納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內。
2.2.6船只進行電氣檢修時,必須將相關的控制開關斷開并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電源開關在送電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合閘送電。
2.2.7駕駛、輪機聯系制度
2.2.7.1船長應提前24小時將預計開航時間通知輪機長,輪機長應向船長報告主要機電設備情況、燃油和爐水存量。
2.2.7.2開航前l小時,值班駕駛員應會同值班輪機員核對船鐘、車鐘、試舵等,并分別將情況記入航海曰志、輪機日志及車鐘記錄簿內。主機試車前,值班輪機員應征得值班駕駛員同意:待主機備妥后,機艙應通知駕駛臺。
2.2.7.3航行中機艙如調換發電機、并車或暫時停電,應事先通知駕駛臺。
2.2.7.4在應變情況下,值班輪機員應立即執行駕駛臺發出的信號,及時提供所要求的水、氣、汽、電等。
2.2.8機艙安全操作規程
2.2.8.1開車前要檢查主機換向操縱機構起動、停車是否有效:車鐘是否完好等,冷卻水是否流通,并向人工加油點加油潤滑。
2.2.8.2柴油發電機停車前,先卸去負荷,逐漸降低轉速,運轉幾分鐘后再停車。
2.2.8.3主機啟動后,在潤滑油壓力未達到工作壓力前,輪機員不得離開控制崗位。在升速或降速時,應盡快通過I瞄界轉速,動作要穩、緩、正確。
2.2.8.4冬季開車前要通氣預熱,開海底閥及各部排出閥;檢查油位、水位后。開慢車運轉,油壓正常后再加負荷運轉。
2.2.8.5值班人員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車,并通知駕駛人員如:柴油機飛車、主輔機油壓突降,淡水溫度突然升高以及如繼續運轉對機器有嚴重損害的其它故障和異常現象。
2.2.8.6經常檢查尾軸及附件是否正常,每天下班前或交接班時要察看水位并及時排污;排污時發現有油污應進行油水分離處理,嚴禁造成海面污染。
2.2.8.7工作前所打開的一切閥門,工作后都應關閉。
2.2.9甲板安全操作規程
2.2.9.1必須執行國家港務監督的有關安全規定。
2.2.9.2一般航行必須按規定的正常航線,不得為了簡便而靠近碼頭或其它船只航行。航行中發現其它船只,應按航行規則鳴笛看清船只航線,防止碰撞。
2.2.9.3交接班時,應詳細檢查車鐘、艙及其它設備是否良好,不得帶病工作。
2.2.9.4夜間航行,必須按航海規定使用航海燈。 ‘
2.2.9.5船上一切助航儀器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保養。無關人員禁止亂動。
2.2.9.6航行中船長與舵手不得隨意說笑,保證航行安全。拖輪在拖移船只出入港口或在港內移動及進出塢必須聽引水員指揮。
2.2.9.7拖輪必須保證清潔衛生,經常檢查拖船使用的拖鉤、拖纜。
2.2.9.8打撇纜時,應先發信號再動作,以免傷人。
2.2.9.9如拖輪作業水域內有障礙物,應立即停止作業向有關部門報告。
2.2.9.10霧大航海,應按航海相關的避碰規程規定航行。
2.2.9.11拖輪裝運壓力氣瓶時,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貨車司機操作程序
車輛維修工操作規程
救護車駕駛員操作規程
面包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砼運輸車安全操作規程
碼頭船舶壓載水安全操作規程
船舶上下排安全操作規程
廠內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車間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裝卸安全操作規程
汽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鏟車安全操作規程
高空作業車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