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使崗位操作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
2 適用范圍:
行政人事處駕駛崗位
3 引用標準:
《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
4 所在崗位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火災、觸電、摔傷、碰傷、掛傷等安全風險。
5 安全技術要求
5.1行車前
5.1.1檢查所需證件和隨車工具是否齊全、有效。
5.1.2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出車前檢查,重點檢查車輛的制動、轉向、傳動及燈光信號等裝置。
5.1.3檢查車容、車貌是否整潔。
5.1.4 檢查車輛油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
5.1.5車輛啟動時,檢查各種儀表、氣壓是否正常。
5.1.6檢查車輛隨車必備的消防器材、警示標志、應急錘等安全設施設備是否齊全有效。
5.1.7發現車輛有故障應立即報修,確保技術狀況完好。
5.2行車途中
5.2.1自覺遵紀守法,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
5.2.2做到起步平穩、方向不晃、換擋不響,嚴禁不踏離合器換擋。
5.2.3做到汽車換擋的順序、腳輕手快、加油均勻。
5.2.4不猛打方向和臨近障礙物急剎車。
5.2.5做到雙手不脫離方向盤,嚴禁打手機、吸煙、吃零食。
5.2.6做到不脫檔滑行、硬吃排擋。行進陡坡、長坡和溜坡路段時嚴禁熄火空擋滑行。
5.2.7因轉向、制動、傳動、燈光、雨刮、輪胎等發生故障影響行車安全時,應立即停車檢查。油路故障時,嚴禁直流供油。
5.2.8超、會車前應觀察前方車輛動態后,鳴號示意對方來車(夜間用燈光)。遇大雨、大霧、視線不清、交叉路、彎道、狹路、橋梁、繁華地段、隧道等嚴禁超車。
5.2.9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
5.2.10在行車中停車休息時,要按照“行車前安全檢查”的檢查項目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故障應立即修理,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5.3行程完畢
5.3.1做好車輛的清潔衛生,關閉電源,推進空擋位置,拉緊手剎,取下點火開關鑰匙。
5.3.2要按照“行車前安全檢查”的檢查項目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報修,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5.3.3車輛停放好后要做好防火、防盜、防暴、防洪的預防工作。
5.4駕駛員夜間行車
5.4.1按交通法規規定正確使用燈光信號。
5.4.2停車需開小燈,起步前應開大燈,看清路面動態及障礙。
5.4.3夜間行駛速度應比白天適當降低,超車時應在安全的原則下方可超越。
5.4.4會車時如遇到對方車輛不關大燈可閃光示意,必要時靠右邊避讓,不可斗氣開燈,冒險行駛。
5.4.5在有路燈地段時,嚴禁閉燈行駛,在無路燈照明又遇大燈突然不亮應立即判斷右邊障礙情況,靠右邊停車,嚴禁摸黑行駛。
5.5駕駛員雨天行車
5.5.1雨刮器必須靈敏有效。
5.5.2降低車速,轉彎要慢,防止側滑。處理障礙要比晴天提前,避免急剎車和打方向而造成剎車單邊和溜滑,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車避讓用點剎”的操作方法。
5.5.3行進山區遇暴雨,應立即選擇安全地帶停車,防止塌陷和山洪爆發。
5.5.4行駛中留有余地,預防車輛、行人突然橫穿。
5.6駕駛員霧天行車
5.5.1檢查燈光是否完好。
5.5.2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時速不超過30公里;能見度低于30米,則嚴禁出車。
5.5.3視線不清,道路不明,不準冒險行駛和強行超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由專人指揮方才通行。
5.7駕駛員涉水行車
5.7.1駕駛車輛須要涉水或車渡時聽從指揮。
5.7.2涉水前,必須探明水情及路況,不得冒險盲目通過。
5.7.3涉水時,應保持低速、平穩、背力行駛,不準停車和急打方向。
5.7.4涉水完畢,用低速行駛并輕踏剎車,待蹄片磨干、剎車有效時方可正常行駛。
5.8駕駛員行車故障及事故處理
5.8.1車輛在途中發生故障時。應停靠在寬闊的地段或緊急停車道,車后按規定距離設置警示標志牌,同時立即疏散乘客下車至安全地帶,講明車輛故障原因、對乘客進行有效管理,并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5.8.2及時搶救傷員。汽車行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迅速觀察事故現場。先檢查是否有人遭受傷害,如果受害者已死亡,則不應搬動,注意保護事故現場,用東西將尸體遮蓋起來,待交通管理人員來處理。受害者是否確認死亡,必須抓緊時間診斷,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誤認為死亡而延誤搶救的時機,造成真的死亡。死的主要判斷標準包括心臟是否停止跳動、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當對受害者是否死亡無把握時,應將其作為受傷者來搶救。搶救受傷人員(包括自己受傷)的第一步是止血,特別是動脈血管有出血處時,應立即止血,然后再送醫院,簡單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壓住出血處的上端動脈,直至停止流血或流血較少時為止,然后再用干凈的毛巾、布條之類的東西將該處綁緊。有受傷人員時,要及時攔阻來往車輛,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搶救。在搶救受傷人員或送受傷人員去醫院時,必須注意保留現場,設置標記。搶救受傷人員時還應注意不能顧此失彼,在發現一名傷員后,應再檢查一下周圍是否還有受傷的人員,當有多名人員受傷時,應先搶救重傷的人員。
5.8.3及時消除危險因素。交通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險因素,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牌,同時使危險品停止外溢、禁止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會引發二次事故的危險因素。若車輛在行駛中發現火災苗頭或發生火災,應立即停車,駕駛員要全力合作開啟車門或砸碎車窗玻璃,及時撤離至安全地帶,同時關閉車輛總電源、燃油油箱(或CNG汽瓶)開關等,并有組織地開展自救火災。
5.8.4及時報案。故障或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應該親自或請其他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如:電話122、120、119等和公司安全科、保險公司。報案時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號、傷亡程度和損失情況等,以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5.8.5保護現場。現場的范圍通常是指車輛采取制動時的地域至停車的地域,以及受傷害的對方所行進、終止的位置。簡單保護現場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區域周圍擺上小石頭;用繩索攔圍等。保護現場時,應根據事故性質和交通情況,靈活處理。如果在交通要道上發生小事故,就不應當為了保護現場而封閉交通,那樣造成來往車輛的停駛損失,會遠遠超過事故本身的損失。
5.8.6保留證人和證據。發生嚴重或重大事故后,駕駛員應及時注意事故現場的見證人和證據。見證人,是指目擊事故發生的人。證據是指事故現場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礙物、車輛等。駕駛員應請目擊事故的人作證人,如果證人有事不能停留時,可將其姓名、住址記下。駕駛員要注意不得讓事故現場的物件被移動和失落。注:“及時”:應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而定或同步進行。
5.9駕駛員在駕駛客車時必須做到“十不準”
5.9.1不準無證駕車;
5.9.2不準超時疲勞駕駛、超速行駛或讓車不讓速、讓速不讓道;
5.9.3不準酒后駕車或在行車前12小時內從事影響休息的娛樂活動;
5.9.4不準駕駛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或不能正常使用消防設備的車輛上路;
5.9.5不準強行超車,在彎道、坡道、橋梁、繁華路段嚴禁超車;
5.9.6不準在雨霧視線不清的情況下冒險開車;
5.9.7不準車輛涉水或過車渡時涉險載客通過;
5.9.8不準駕車時打電話、帶耳塞聽音樂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背駕車;
5.9.9不準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5.9.10不準隨便亂停車上、下客。
5.10其他要求
5.10.1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熟悉道路客運規章制度,以及駕駛員職業道德要求和標準。?
5.10.2嚴格執行公司管理若干規定,無條件接受公司路檢路查。
5.10.3每位駕駛員應講政治、守原則、顧大局,自覺維護公司及自身形象,不應有任何有損于公司形象的言行。
6 相關文件:
6.1《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
6.2 《員工工作制度》
7 記錄:
7.1 《車輛日常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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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操作程序
車輛維修工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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