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4.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806—198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主要有化學性因素引起。這一類型皮膚病發病率高,致病物種類多,涉及行業廣,在職業性皮膚病中居榜首。為保護接觸者的健康,有效地防治職業性皮膚病,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C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上海第二醫科大學、山東省勞動衛生研究所、長春市第二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是指在勞動或作業環境中直接或間接接觸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膚炎癥性改變。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及處理。
2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接觸史,發病部位,臨床表現及動態觀察;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同工種發病情況;需要時結合皮膚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排除非職業性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方可診斷。
3診斷標準
3.1職業性刺激性接觸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紅斑、水腫、丘疹,或在水腫性紅斑基礎上密布丘疹、水皰或大皰,皰破后呈現糜爛、滲液、結痂。自覺灼痛或瘙癢。慢性改變者,呈現不同程度浸潤、增厚、脫屑或皸裂。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1.1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
3.1.2自接觸至發病所需時間和反應程度與刺激物的性質、濃度、溫度、接觸方式及時間有密切關系。接觸高濃度強刺激物,常立即出現皮損。
3.1.3在同樣條件下,大多數接觸者發病。
3.1.4皮損局限于接觸部位,界限清楚。
3.1.5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觸可再發。
3.2職業性變應(過敏)性接觸性皮炎
皮損表現與刺激性接觸性皮炎相似,但大皰少見,常呈濕疹樣表現。自覺瘙癢。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2.1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
3.2.2初次接觸不發病,一般情況下接觸到被致敏約需5—14天或更長些,致敏后再接觸常在24小時內發病。反應程度與致敏物的致敏強度和個體素質有關。
3.2.3在同樣條件下,接觸者僅少數人發病。
3.2.4皮損初發于接觸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圍及遠隔部位擴散,嚴重時泛發全身。
3.2.5病程可能遷延,再接觸少量即能引起復發。
3.2.6以致敏物做皮膚斑貼試驗常獲陽性結果。
4處理原則
4.1治療原則
4.1.1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暫時避免接觸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劇因素。
4.1.3按一般接觸性皮炎的治療原則對癥治療。
4.2其他處理
4.2.1職業性刺激性接觸性皮炎,治愈后可恢復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個人防護,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可防止皮炎再發。
4.2.2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反復發病、長期不見好轉、影響工作者,可調換工種,脫離有致敏物的環境。
4.2.3急性皮炎在治療期間,可酌情短期休息,或暫時調換工種。
5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C(規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應注意與各種非職業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濕疹、脂溢性皮炎及職業性光敏性皮炎等皮膚病相鑒別。
A.2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異的輔助檢查指標,診斷主要依賴臨床資料。職業史明確,職業接觸與皮損發生、發展之間有密切的因果關系,并能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時,應予診斷。
A.3詢問職業史及進行現場調查時,應注意接觸物、接觸劑量與接觸方式的變更,生產環境衛生(包括生產設施與布局、通風排氣、除塵、車間溫度與濕度等),勞動防護,個人衛生,個體特異性及季節因素等對本病發生發展的影響。
A.4皮膚斑貼試驗是目前檢測變應性接觸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適用于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不適用于刺激性皮炎。操作過程中應注意斑試物濃度,選擇合適的賦形劑和適當的斑試時間,并正確評定斑試結果。
A.5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分為刺激性和變應性兩型,診斷時應盡量分開,以便于勞動能力鑒定。但某些致病物既具刺激作用,又具致敏作用,當臨床上難以分型或兩種作用同時存在時,可診斷為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并按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處理。
A.6某些化學物在引起接觸性皮炎的同時,尚有經皮膚吸收導致中毒的可能,應予以注意。
附錄B
(規范性附表)
皮膚斑貼試驗方法
參見GBZ18。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常見致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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