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1 適用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基本要求
5 技術內容
6 檢驗方法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名單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危險物質范圍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耗電量( T E C ) 檢驗方法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進入睡眠狀態的預設時間和睡眠狀態下功率限值的檢驗方法
附錄E( 規范性附錄) T V O C 、苯和苯乙烯的檢驗方法
附錄F( 規范性附錄) 臭氧的檢驗方法
附錄G( 規范性附錄) 粉塵的檢驗方法
附錄H( 規范性附錄) 聲明和清單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在生產、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促進環保、節能產品的使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中節能、噪聲、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環境設計、回收與再利用和公開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標準參照德國環境標志基礎授予標準(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帶打印功能的辦公設備(打印機、復印機、多功能設備)》(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Printers, Copiers, 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 122, 2006)及美國能源之星標準(ENERGYSTAR®)《“能源之星”圖像設備技術要求(1.0版)》(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2005)對《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靜電復印機》(HJBZ 40-2000)進行了修訂。
本標準與HJBZ 40-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數字式復印設備、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等的定義;
——增加了功率消耗的要求;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可回收設計的要求;
——增加了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要求;
——增加了產品生產企業需要公開信息的要求;
——增加了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發展中心、國家復印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04月1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07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HJBZ 40-2000。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以下簡稱復印設備)環境標志產品的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復印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顯影劑、熱定影、普通紙的數字式復印機、數字式多功能一體機(多功能數碼復印機、多功能數碼復合機、多功能打印復印一體機、彩色復印機等)等復印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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