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中3.1、3.6、3.9、3.10.2、3.12、3.14.4、3.15.2a)、3.15.2c)、3.16、3.17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修改采用德國“藍天使”標志標準:授予(復印機)環境標志基礎標準(Blue Angle Mark“BASIC CRITERIA FOR THE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 COPIERS”RAL-UZ62:1998)。德國“藍天使”標志標準是當今世界上技術內容比較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之一,在世界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生產商均以取得“藍天使”標志為榮。
本標準與RAL-UZ62:1998相比,主要變更了以下內容:
——刪除了RAL-UZ62:1998中3.9“能量消耗”的內容;
——刪除了RAL-UZ62:1998中3.10“設備安全/電磁兼容”的內容;
——刪除了RAL-UZ62:1998中第4章“生產者和有關認證機構”及第5章“環境標志的使用”的內容;
——刪除了RAL-UZ62:1998中附錄1和附錄2的內容。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復印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全國復印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理光(深圳)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天津佳能有限公司、廣州復印機廠、廣東世聯實業(集團)公司、武漢美能達辦公機器有限公司、夏普(常熟)辦法設備有限公司、上海富士施樂復印機有限公司、東芝復印機(深圳)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冷欣新、張紹梅、劉生應、崔麗敏、徐衛虹、李平、劉政、楊耀武、張安鋼、李恒恭。
引言
環境保護的重要目標是避免排放污染物和產生廢棄物,以及舊產品的再利用。追尋這些目標,可以防止污染物質進入環境、保護資源并節省埋藏廢棄物所占據的空間。
授予環境標志的復印機應具有下列特點:
——設計的設備應具有較長使用壽命和可回收利用的特點;
——設備的噪聲應盡可能降至最低;
——向室內空間排放的污染物應降至最低,應避免使用對環境產生有害物質的材料。
復印機械環境保護要求靜電復印機環境保護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復印機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復印速度不超過70cpm,采用靜電復印過程的黑白模擬式復印機和黑白單功能數字式復印機(不含輔助設備,例如:傳真機、配頁機、折頁機、裝訂機等)。
本標準所述的消耗材料,僅指未經改動的、由復印機生產者提供的配套使用的原裝色調劑卡盒組件或色調劑容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748-1985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T 14670-1993 空氣質量 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438-1995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GB/T 18313-2001 聲學 信息技術設備和通信設備空氣噪聲的測量(idt ISO 7779:1999)
3 技術要求
3.1 供貨保證
3.1.1 復印機生產者的承諾
復印機生產應對復印機產品作出一年的承諾或規定的復印張數(以先到為準)。如果這個承諾涉及到由消費者承擔額外的成本,用戶有權利選擇6個月以上包括價格在內的承諾期限。
3.1.2 維修保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承諾,在停產后至少5年之內,保證提供復印機在正常使用范圍內可能損壞的備件,超過正常使用壽命的零部件不在其列。
3.1.3 消耗材料的供應
復印機生產者應承諾,在復印機產品停產之后5年內保證消耗品的供應。
3.1.4 供貨保證信息
復印機產品說明書中應包括本標準3.1.1~3.1.3技術要求的內容。
符合性驗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申明符合3.1.1~3.1.3的技術要求,并提交復印機產品說明書的相應說明頁。
3.2 可回收利用設計
復印機生產者應在設計階段考慮到將來回收利用和材料再利用的過程,設計這些基本性能和特性。應包括的其他特性特征還有:
——在不同材料(部件)之間盡可能避免存在不可拆卸的連結(例如,粘接或焊接),應使用容易拆裝的機械式連接。
——盡量避免采用涂敷和復合結構材料。
——設備和組件應易于拆卸,也易于修理。
——盡可能減少材料種類。
符合性驗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文件。
3.3 減少塑料材料的種類
大尺寸塑料外殼和盒式零部件(質量大于25g)必須使用單一的均聚物或者一種共聚物。
同時也允許使用聚合混合物。聚合混合物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塑料的特殊混合,它可以比純塑料以混合狀態構成的材料具有更好的性能。見附錄A。
制造塑料外殼的聚合物或者聚合混合物應容易分檢,且最多不超過4種。
選擇大尺寸塑料外殼和盒式零部件的材料應能做到回收,以便于回收利用。
符合性驗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文件,并提交大尺寸塑料殼體和盒式零部件(質量大于25g)的材料清單。
3.4 復印機外殼和盒式零部件塑料材料的要求
3.4.1 PBB(聚溴聯苯)、PBDE(聚溴聯苯醚)或氯代烷烴不能用于制造塑料外殼和盒式零部件。
3.4.2 本標準附錄B中規定的材料都不可作為添加劑。
下列情況除外:
——在處理過程中,技術上導致的不可避免的雜質。
——用于改善塑料物理性能的有機氟添加劑(例如,防漏試劑),但添加量不應超過塑料件質量的0.5%。
——質量低于25g的塑料件。
——靠近加熱和定影裝置的特殊塑料件。這些塑料件不應含任何量的PBB(聚溴聯苯)、PBDE(聚溴聯苯醚)或氯代烷烴。
符合性驗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能提供符合3.4.1和3.4.2要求的相關文件、由阻燃劑/塑料的生產廠作出的聲明、標出用于外殼和盒式零部件的阻燃劑的產品名稱。此外,復印機生產者還應要求阻燃劑/塑料的供貨方提供阻燃劑的化學規格書或提交關于阻燃劑/塑料產品充分滿足阻燃要求的文字復印件。
3.5 塑料件的標記
塑料件應按照本標準附錄C標記。質量小于25g或者平面涂層小于200mm2的小塑料件除外。
符合性驗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文件。
3.6 舊復印機的回收
復印機生產者應有回收舊復印機的措施,在復印機產品說明書中注明回收舊復印機的信息,向用戶說明親自送回或以郵寄方式送回舊復印機的方法,以便促進產品和材料的再利用。對于不能再循環利用的部件應進行專門的處理。
符合性驗證
復印機生產者應申明符合上述要求,并出示產品說明書的相應說明頁。
3.7 噪聲
在復印機工作過程中,測定主機A計權聲功率級LWA。按照GB/T 18313-2001測量噪聲聲功率級。由測量值確定聲功率級LWA。
復印機工作過程中噪聲要求見表1。
表1 復印機工作過程中噪聲要求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ISO 472塑料制品
ISO 472塑料制品——涉及到單高分子、合成物、弱聚合物溶解和晶體聚合物的術語
修訂1 1993-12-01
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ISO成員國)標準化組織一個世界聯盟。國際標準的制定在通常情況下由ISO技術委員會執行。對技術委員會已設立的課題感興趣的每個成員國都有權代表那個委員會。同ISO有聯系的政府和非政府的國際組織也參與工作,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許多電子技術標準問題上密切合作。
國際標準是按照ISO、IEC規程第3部分的規則來起草。
由技術委員會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需經過成員國的投票表決,國際標準的頒布需至少有75%的成員國投票贊成。
ISO 472:1988國際標準修訂1由ISO/TC61塑料制品技術委員會,SC1術語分委員制定。
塑料制品
注1:文獻號〔1〕和〔2〕涉及到IUPAC出版物,詳細資料見本修訂最后的參考文獻。
術語與定義:
表觀(體積)克分子質量:表觀相對分子質量maco:(體積)克分子質量是指由未經過適當處理(諸如:限定聚合物濃度、共生體、預先溶解,成分或結構不均勻性等)的數據計算出來的。



一般術語和可降解塑料的相關術語
修訂3:1993-12-01
塑料——詞匯
修訂3:一般術語和可降解塑料的相關術語
術語和定義
合金:通常利用其他成分,將兩種或兩種以上不互溶的高分子聯結形成一個具有高分子特性的,性能得到增強的化合物。
非結晶性:非結晶或沒有結晶結構。
非結晶區:在高分子性能材料中利用X光射線或其他可用技術不能顯示任何結晶結構的區域。
聚酯;聚芳酯:由羥基和羧基直接連接到芳香環上的單體聚合而成的聚酯。
生物可降解塑料:通過自然發生的微生物如細菌、真菌和藻類可降解生成低分子物的可降解塑料。(參見可降解塑料。)
澆鑄膜:利用熔融、溶液或分散介質在表面固化后分離出的一層沉積的塑料膜。
壓膜壓力:在壓膜過程中,用于膜子中材料的液壓。
可降解塑料: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化學結構產生特別大改變的塑料。在某些性能上有所損失,這取決于與塑料相適應的標準測量方法和儀器,當然測定時間足夠決定其歸類。(參見生物可降解塑料,水降解塑料,氧化可降解塑料和光降解塑料。)
第一序列轉變:與高分子中結晶或融化相關的狀態的改變。
鹵化碳塑料:僅由含碳骨架和一個鹵素或多個鹵素的單體聚合而成的塑料。
高壓模:壓力超過5MPa的壓模或層壓方法。(參見低壓模)
水降解塑料:由水解產生的可降解塑料。(參見可降解塑料)
注射模壓力:在注射模壓過程中,施加于含模壓材料的柱形橫斷面的壓力。
低壓模:壓力不超過5MPa的注射模或層壓的方法。(參見高壓模)
氧化可降解塑料:由氧化產生的可降解塑料。(參見可降解塑料)
光可降解塑料:由自然光產生的可降解塑料。
聚芳醚酮(PAEK):由芳基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醚和酮單元聯結成的聚合物。
聚合物形態:
(1) 形式或形狀。通常指直徑比細胞大但要求能用顯微檢測的結構的外觀。
(2) 材料的相態分布:線、面積或體積的形狀和大小:表面的結構或外觀;或晶體的晶形。
多羥基化合物;多元醇;多羥基醇:含有多個羥基集團的醇。
注1:在泡沫塑料的使用中,該術語“多元醇”包括了有羥基集團的許多化合物,如聚醚、乙二醇、聚酯和用于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蓖麻油。
聚酞酰胺(PPA):高分子主鏈中含有對酞酰基團或異構酞酰基團,或兩種基團組合的聚合鏈的聚合物。
聚對酞化合物:高分子主鏈中含有對酞基團的熱塑性聚酯。
聚對酞熱塑性塑料:高分子主鏈中含有對酞基團且對酞基團比其他的雙羰基基團多的聚酯。
加強反應注射模(RRIM):在反應注射模成型過程中,用固體加強成分,如玻璃纖維、云母或滑石的過程。
發泡時間:在控制條件下將泡沫塑料自由發泡到最大膨脹程度所用的時間。
凝膠作用:在液體分離中發生的凝膠縮集。
熱阻斷:減少熱流通過固體、多孔材料或低熱傳輸和高熱傳輸組成的材料。
熱發泡塑料:通過加熱產生分解或細分揮發的泡沫塑料。
傳遞模壓力:在傳遞模中,作用于傳遞室模橫斷面的壓力。
ISO 472有關碳纖維的專業術語
修訂5:1996-03-01
有關碳纖維的專業術語
專業術語和定義
碳纖維:通過有機纖維的熱分解作用可獲得含碳量至少為90%的纖維。
注釋——碳纖維根據它們的物理性質,特別是抗張強度和模量可歸為傳統范疇。如下:
一般性質纖維:纖維通常用作塑料的填充物,適量增加塑料的電性能、靜電性、電磁性、導熱性或磨擦性。這種纖維具有低伸長量的性質。
高韌性纖維:纖維的抗張強度超過2500MPa,抗張模量在200Gpa~280Gpa之間。這種類型的纖維也可以稱為“高經度”、“高應變”或“標準等級”纖維。
中等模量纖維:纖維的抗張模量在280GPa~350Gpa之間,在這一類纖維中,也有高韌性的纖維達到或超過5000MPa。
高模量纖維:纖維的抗張模量在350Gpa~600Gpa之間。
超高模量纖維:纖維的抗張模量超過600 MPa。
碳纖維母體:有機纖維通過熱分解作用可以轉變為碳纖維。
注釋——母體經常用線狀纖維,這些纖維可用于紡織、針織生產、編織品、制氈。
碳化作用:在惰性氣體中通過熱處理使碳纖維母體轉變成碳纖維。
節斷纖維:短纖維從紗線上剪下,通過任何方法都不能連在一起。
注釋——節斷纖維的長短可通過注塑成型粉末混合成型。
脫漿纖維:纖維漿糊的脫除可通過合適溶劑的提取或者熱分解作用。
粘結:通過大多數或所有纖維的混合達到密集纏結條件的結構特征。
石墨化:在惰性氣體中的熱處理通常在比碳化作用更高的溫度下進行。
注釋——這個過程可以認為是在工業上進行石墨化反應使碳纖維改變物理和化學性質,即使石墨結構在實際上很少看見。
氧化作用:事先在空氣中對聚丙烯腈、瀝青或膠粘纖維母體進行熱處理氧化,是為了適應隨后進行的碳化作用和石墨化作用。
以聚丙烯腈為基礎的碳纖維:從聚丙烯腈中制造出的碳纖維。
注釋——通過調整碳化作用的條件可以獲得抗張強度和彈性。
以瀝青為基礎的碳纖維:從各向異性或各向同性的瀝青中制出。
注釋——從各向異性的瀝清中制出的碳纖維具有較高的彈性模數,而從各向同性的瀝青中制出的碳纖維則有較低的彈性模數。
纖維紗線:從纖維中紡出并編織在一起的線。
表面處理:表面處理應用于纖維中是為了改善纖維和樹酯混合組分之間的粘結力。
注釋——在可控條件下對纖維表面進行氧化作用是表面處理的一個例子。
纖維束:大量單纖維集中成一股寬松的線束或不編織而集合成結實的線束。
不處理纖維:不經過表面處理過程的纖維。
粘膠碳纖維:從粘膠纖維中制出的碳纖維。
注釋——用粘膠纖維母體生產的碳纖維產品實際上是從膠粘織物中去除小尺寸產品。
網:通過纖維的粘結和/或通過其他恰當的物理方法集合在一起的,有或沒有方向性的一個細纖維的集合體。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有害物質目錄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ISO 11469塑料制品 塑料產品的通用符號和標記
第二次修訂
2000-05-15
PDF禁止聲明
PDF文件可能含有隱藏的打印頁,根據Adobe的許協議,這個文件可能被打印或閱讀,但不允許被編輯,除非隱藏的打印頁被許可或安裝在計算機上的進行編輯。在下載此文件時,下載者應履行其中不違反Adobe的許可協議的責任。在此范圍內,ISO中心秘書處不負有接受的責任。
Adobe是Adobe聯合系統的商標。
產生PDF文件的軟件產品,其詳盡細節可在一般相關的文件中找到,產生PDF的參數最好打印。考慮每一個參數以確保文件適用于ISO成員國使用。若發現不可能的問題,請按下面的地址通知中心秘書處。
ISO 2000
版權所有,除有其他規定,本出版物的任何內容不得通過任何電子或機械的方法或形式復制與利用。包括照相復制品和顯微膠片。除非得到以下地址的ISO成員國或申請中的ISO成員國的書面許可。
ISO版權辦公室
Case postale 56. Ch-1211 Geneva 20
Tel.+41227490111 Fax.+41227341079
E-mail copylight@iso.ch web www.iso.ch
瑞士印刷
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ISO成員國)標準化組織的一個世界聯盟。國際標準的制定在通常情況下由ISO技術委員會執行。對技術委員會已設立的課題感興趣的每個成員國都有權代表那個委員會。同ISO有聯系的政府和非政府的國際組織也參與工作。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許多電子技術標準問題上密切合作。
國際標準是按照ISO、IEC規程第3部分的規則來志草。
由技術委員會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要經過成員國的投票表決,國際標準的頒布需至少有75%的成員國投票贊成。
本國際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引起關于版權問題的注意事項,ISO將不對任何鑒定和所有版權負責。
ISO 11469國際標準由ISO/Tc 61塑料制品技術委員會,SC1術語分委會制定。
此修訂第二版將廢除并替代第一版(ISO 11469:1993),它包括附加的塑化劑和阻燃劑的通用符號和標識。
1 范圍
1.1 本國際標準所述的是指從塑料材料中加工出的產品的統一標記體系,對于工序和加工的標記不在本標準規定范圍內。
注:標識的具體細節,例如:標記的最小尺寸,印刷字體的型號,標識的適當位置,都應遵從制造商與用戶間的協議。
1.2 本標記體系是為了便于分辨塑料產品,以利于促進塑料產品的處理、廢物回收或廢棄。
1.3 塑料產品的通用符號是由ISO 1043中第1~4部分中給出的符號和編略語所提供的。
注:如果需要對材料標記更詳細的資料,可在適當的產品標準中定義塑料產品的附加標記。
1.4 本國際標準并不想代替、取代或以任何方式干涉法規中對標簽的要求。
2 參考標準
下機這些標準文件所包含的條款構成了本國際標準的內容。對于標有日期的參考標準,其發布的修訂版本或復審版本都不能使用。但制定本標準的各方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鼓勵使用下面標準的最新版本。對于沒有標日期的參考標準,應使用標準的最新版本。ISO和IEC的成員應保存當前有效的國際標準。
ISO 472 塑料制品 術語
ISO 1043-1 塑料制品 符號和縮略語 第一部分:塑料聚合物及特性
ISO 1043-2 塑料制品 符號和縮略語 第二部分:塑料填充劑和增強劑
ISO 1043-3 塑料制品 符號和縮略語 第三部分:塑化劑
ISO 1043-4 塑料制品 符號和縮略語 第四部分:阻燃劑
ISO 1087:1990 專用術語
3 術語及定義
關于本國際標準的術語和定義,使用ISO 472中給出的術語和定義及以下的術語及定義。
3.1 縮略語
當表示相同概念時,省略術語的某些部分而得到的術語(見ISO 1087:1990)。
3.2 塑料產品
用于特定用途的塑料材料的制品或原料形式。
4 符號和縮略語
本標準使用ISO 1043-1、ISO 1043-2、ISO 1403-3和ISO 1043-4中給出的符號和縮寫術語,如果ISO 1043中沒有適用的符號和縮略語,將使用有效的國家或國際標準中的符號或縮略語。
5 要求
5.1 標記方法
5.1.1 產品的標記
如果標記塑料產品,將在標點符號“>”和“<”之間,用適當的標準符號或縮略語標記在產品表面的某一位置上。
注:“>”和“<”是“大于”和“小于”符號,常常也被看作是顛倒的三角符號。
5.1.2 單一成分產品
由單一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產品。如5.1.1規定進行標記。
例:對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合物的標記為:
>ABS<
5.1.3 混合或雜合聚合物
對于由混合或雜合聚合物構成的塑料產品,應使用適當的縮略語進行標記。其主要的成分排在第一位,其他成分按照它們質量的百分率按遞減次序排列。用一個或更多的加號將其分隔開。并按5.1.1中規定標記。
例:對于一種由聚碳酸酯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組成的混合物,其中聚碳酸酯是主要的成分,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分散在其中。標記為:
>PC+ABS<
5.1.4 含有特殊添加劑的合成物
5.1.4.1 填充劑或增強劑
對于含有一種單獨填充劑或增強材料合成物的聚合物,應使用縮寫標記,后跟一個連字符(短劃線),然后是附加物的縮寫或代號。按照ISO 1043-2規定,應表示出其質量百分比,并按5.1.1中規定表示,標記方法如下例所示。
例1:含有30%礦石粉成分的聚丙烯,標記為:
>PP-MD30<
對于含有一種或兩種填充劑或增強劑混合成分的合成物,這些附加物應在括弧(圓括號)里標記。如例2和例3所示。
例2:含有15%礦石粉和25%玻璃纖維混合成分的聚酰胺66,其標記使用:
>PA66-(GF25+MD15)<或:>PA66-(GF+MD)40<
例3:以不飽合聚酯為基礎的含有50%礦石粉和25%玻璃纖維的熱塑混合物,標記為:
>UP-(MD50+GF25)<或:>UP-(MD+GF)75<
5.1.4.2 塑料劑
含有塑化劑的合成物其聚合物用縮略語標記,后跟一個連字符。然后在符號“P”后面用括弧括起的塑化劑的縮略語。見ISO 1043-3。
例:對含有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塑化劑的PVC,標記使用:>PVC-P(DBP)<
5.1.4.3 阻燃劑
含有阻燃劑的合成物其聚合物用縮略語標記,后跟一個連字符。然后在符號“FR”后接著用括弧括起阻燃劑的代號號碼。見ISO 1043-4。
例:含有15%礦石粉和25%玻璃纖維混合成分的聚酰胺66。此外,含有紅磷阻燃劑。標記為:
>PA66-(GF25+MD15)FR(52)<或:>PA66-(GF+MD)40FR(52)<
5.1.4.4 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難以分離成分的產品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組成的產品,它們中某些成分不容易看得見,應首先標記出可識別出的主要的可見物質,按5.1.1中規定標記。后面是其他材料的符號,各個符號用逗號分隔開,主要成分用下劃線標記出。
例:一種由三種成分組成的產品,在聚氨酯上覆蓋一層可看得見的聚氯乙烯薄涂層,其中插入一種成分含量最多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分,標記使用:
>PVC,PUR,ABS<
5.2 標記方法
標記的制作
——或者在制模時將適當的符號設計在模型中;
——或者使其浮凸于表面,或者熔化刻上記號,或者是聚合物上其他的明顯和不能消除的標記。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有害物質測量方法
D.1 測試條件
溫度:25℃±2℃。
濕度:不超過50%。
空氣調節條件:試驗室內空氣由獨立的密閉系統調節。
測試室容積:50m3±20%,長和寬相差不超過1m。
D.2 操作條件
應在測量前做好準備工作,以保證復印機在一系列測量期間不間斷地工作(不更換色調劑等)。
復印操作應調整到機器的最大復印性能。
復印應使用黑色覆蓋量占6%的測試卡作原稿(圖像覆蓋率為6%的測試卡等)。
D.3 測定位置
測定位置離被測機正面中央的水平距離和距地面高度分別如表3所示。
表3 測定位置

附錄E
(規范性附錄)
ISO 11014化學產品安全數據單
第一部分:各章內容及規程
第一版:1994-03-15
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ISO成員國)標準的一個世界聯盟,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通常情況下由ISO技術委員會執行。對技術委員會已設立的課題感興趣的每個成員國都有權代表那個委員會。同ISO有聯系的政府和非政府的國際組織也參與工作。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許多電子技術標準問題上合作密切。
由技術委員會采納的國際標準的草案需經成員國投票表決。國際標準的頒布需至少有75%的成員國投票贊成。
ISO 11014-1國際標準由ISO/TC 47化學技術委員會制定。
ISO 11014由以下部分組成,在一般的化學產品安全數據單標題下:
——第一部分:各章內容和規程
——第二部分:舉例
附錄A與ISO 11014的這部分內容構成了一個完整部分。
ISO 1994
版權所有,除非另有規定,本出版物的任何內容不得通過任何電子或機械的方法或形式復制與利用,包括照相復制品和顯微膠片,除非得到出版者的書面許可。
國際標準化組織
瑞士印刷
介紹
這份化學產品安全數據單,即SDS介紹了這些化學產品(物質或配制品)在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各個方面的信息。對于這些方面,這份安全數據單提供了化學品的基本知識,以及保護措施和緊急事故處理方面的建議,在許多國家,這份單子被稱作材料安全數據單,即MSDS。貫穿ISO 11014這部分內容中,SDS這個術語將會被使用到。
SDS意思是將主要危險信息(包括運輸、使用、貯藏和緊急事故處理的信息)從化學產品的提供方轉移到產品的接受方,它也可能被用于將這些信息傳遞給負責擔任處理化學產品的機構、部門和其他團體。
ISO 11014這部分內容的目的是使化學產品在安全、健康和環境問題方面的信息規定保持一致性。
為了保證一致,對于如何提供化學產品的有關信息要制定統一的要求(例如:語言、編號和標題次序)。
ISO 11014這部分提供的內容適應不同的程序文件/傳送體系。
ISO 11014這部分內容已經向世界性應用發展,根據SDS模式,為危險配制品相關的特殊信息體系擬定出類似EC理事會指令91/155/EEC的定義大綱,并制定出詳細方案。化學制造職合會暫時作為材料安全數據單籌劃的指南,與各章標題下正文內容只有很小的差別。它不是必須反應或代表特定國家或地區所規定的不同國家或地區管理要求,因此建議考察不同國家或地區與SDS相應的管理要求大綱對這些國家準備SDS是有利的。對SDS起草者來說,這些知識的提供會使每一份不同國家或地區化學產品的SDS的制定與接受得到促進,同時能使所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
一份SDS接受方的責任已經超出ISO 11014這部分的范圍。但是包括了其中一些內容,清楚地區分了SDS提供方與SDS接受方之間的責任。
化學產品安全數據單
第一部分:
各章內容和規程
1 范圍
ISO 11104這部分內容介紹了SDS編輯和完成的信息。
具體規定:
——SDS的一般布局;
——16條標準標題;
——16條標準標題編號和次序;
——一份SDS必須具備的條款和適用或應用條件。
ISO 11014這部分內容沒有規定一個固定格式,也不包括一份填好的實際SDS。
2 參考標準
下面這個標準所包括的規定就成了ISO 11014這部分的規定。對于標有日期的參考標準,其發布的修訂版本不能使用。但制定本標準的各方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鼓勵使用下面標準的最新版本。ISO和IEC的成員應保存當前有效的國際標準。
ISO 31-8:1992 量和單位 第8部分:有機化學和分子醫學。
3 定義
對于ISO 11104這部分來說,提供了以下定義。
3.1 安全:免除不能接受的危險的危險率。
3.2 危險率:危險性引起危險的可能發生率和危險的嚴重程度。
3.3 危險性:危險的潛在源。
3.4 危險:身體或財產受到的傷害和損失。
3.5 指定的使用:與提供方所提供的目錄和說明一致的情況或條件下,生產或加工的使用
——包括公開用途的信息。
3.6 一定程度上可預計的誤用:由于產品的設計及一般人為動作,有可能會發生提供方未提到的在某些條件或目的下的誤用。
3.7 提供方:負責制造接受方適用的化學產品的團體。
3.8 接受方:從提供方接受化學產品的團體,用于工業或專門用途,例如:貯藏、使用、加工或包裝。
3.9 物質;化學產品:通過生產加工獲得的或自然界存在的化學單質和化合物。包括任何必須附帶保留的產品的固有物及任何從生產加工中衍生的雜質,但是不包括任何分離對物質有影響的固有物或改變物質組成的溶劑。
注1:“chemical”這個單詞用于美國和加拿大。
3.10 配制品;混合物: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
注2:“mixture”這個單詞用于美國和加拿大。
3.11 化學產品:物質或配制品。
3.12 成分:化學產品的組成。
3.13 中毒控制:保護化學產品使用者的預防措施的全部范圍。
3.14 條款:與SDS中小標題相應的任何正文的信息。
4一般方面
一份SDS提供了一種化學產品的完整內容。
一份SDS中包含的信息不是保密的,需要保密的成分的有關信息可能用不同方式給出。從附錄A第二章提供的內容中可以看出。
任何提供方都應提供一個完整的SDS給接受方,并報告有關安全、健康和環境方面的信息,提供方有始終保持SDS的義務,且向接受方提供最新版本。
SDS的接受方要負責與產品使用條件的危險估計相一致的操作,負責對給定的工作環境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且要負責保證使用者知曉有關他們自已的工作地點的危險性。
SDS的接受方有義務選擇合適的方式通知使用者,在對工作地點作出特殊說明時,接受方應參考SDS中有關的一般建議。
既然SDS僅僅與產品有關,所以它并不能考慮到所有可能發生在給定工作地點的情況,因此SDS僅僅給出一部分必須建立的安全程序信息。
5 SDS的內容和一般布局
一份SDS提供的化學產品信息應具備以下16條標準標題、語言和編號,并且次序不能更改。
1. 產品和公司商標
2. 組成成分/成分信息
3. 危險識別
4. 緊急救護措施
5. 滅火措施
6. 事故處理措施
7. 使用和貯藏
8. 中毒控制/自我保護
9. 物理和化學性質
10. 穩定性和反應性
11. 有毒信息
12. 生態信息
13. 處理注意事項
14. 運輸信息
15. 管理信息
16. 其他信息
在每一個16條標準標題下,將陳述相關信息。如果這信息不存在,它會說明原因。不允許留有空格,第16條標準標題“其他信息”除外,在此允許有一個空格。在一份SDS中,信息的來源一般不作說明。
與16條標準標題相關的16章內容將完全與附錄A“一份SDS編輯和完成的信息”的建議和要求一致。
這16章可能通過許多小標題被劃分開,但不像這16條標準標題,小標題不編號。
適合使用小標題的地方也被建議,當標題或條款給定時,應按附錄A中說明的次序排列。
SDS中的每頁應包括在標簽上使用的化學產品的名稱,以及日期和數量。每頁的編碼應包括總頁碼或標明最后一頁。標注的日期應為最新修訂版的日期。
16章應清晰地分隔開,標題和小標題的存在應引人注目。
SDS的正文書寫應簡明扼要,措詞應通俗易懂。SDS應使用接受方可以明白的語言。
SDS編輯和完成介紹
下面的介紹是想作為SDS編輯和完成的指導,它的目的就是確保被列出的每一章的內容能使接受方對安全、工作地點的健康保護和環境保護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SDS的16章內容與這篇附錄的建議和要求安全一致。
——這篇附錄列出了完成16章內容所用到的主要條款,這篇附錄只列出主要條款是因為它無法列出一份SDS中所有可能包括的條款。
——這些主要條款可能在SDS中被用作的詞語。如果它們被使用,建議使用給定語言,也可不受限制。在下面畫線的是優先選用的詞語。其他條款也可以用作小標題,但不被推薦。
——在這篇附錄中,與每個條款/標題相關的信息沒有專門的陳述,但是相應的對于SDS來說,可能在附加小標題下說明,可以稱為“深入信息”或“特殊數據”。
——對于給定的化學產品,不是所有列出的條款/標題部必須使用和完成,因此它們中許多是可以選擇的。
——SDS中包含的條款/標題與下列標準一致。
標準:符號〔S〕與條款/標題聯在一起表示每件事和每樣產品提供的數據或信息是準確的,因此提供完整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出現,譬如:“不適當”、“不適用”、“不適合”之類的標語。
提供信息:符號〔L〕與條款/標題聯在一起表示將有明確的信息給出,即使相應的條款與有關產品無聯系或信息不適合。
譬如:“不適當”、“不適用”、“不適合”之類的標語可以使用。如果它們被證明是合理的,在選擇這些標語時應使用專業鑒定。
適用:符號〔A〕與條款/標題聯在一起表示所列條款和數據都可能與以下有關:
——產品有關方面(性能、用途等);
——一般要求;
——安全、預防和保護。
帶符號〔A〕的小標題因沒有適用的信息將被刪除。
決不允許〔S〕、〔L〕或〔A〕與無關聯的信息標題合用。
1. 產品和公司標識
這章將陳述標簽上所使用的產品名稱[S]、提供方的生產標記〔A〕以及提供方名稱〔S〕、地址〔S〕和電話號碼〔S〕。若適合,應給出公司所用的緊急事故電話號碼〔A〕。電報號碼〔A〕和傳真號碼〔A〕也應被給出。
2.組成成分/成分信息
這章將陳述化學產品是一種物質還是幾種物質的配制品〔S〕。
對一種物質來說,應給出一般的化學名稱或普通名稱〔S〕,類似地〔A〕,化學抽象使用記錄號碼(CAS號碼)〔A〕也應給出,還應指出有害成分〔L〕。
對一種配制品來說,應給出產品化學性質〔L〕的信息,不必給出全部組成。定義時,應給出配制品的有害組成成分〔L〕或有害雜質〔A〕,以及它們的化學或普通名稱〔L〕和凝聚或凝聚范圍〔L〕。還可以給出這些組成成分或雜質的類別和有害標志〔A〕。
應參考所用的類別系統
3.危險的識別
這章將清楚簡潔地概述最主要的危險和產品的影響〔L〕(對人體健康不利的影響〔A〕、環境影響〔A〕、物理和化學危險〔A〕)及哪里會產生的特殊危險〔L〕。
主要的跡象也應給出〔A〕。
化學產品的類別〔A〕應給出。應參考所用的類別系統。
“事故觀察”也應給出。
4緊急救護措施
這章將陳述必要時采取的緊急救護措施。若適合,它應對無論如何必須避免的操作進行說明。這些信息應使受害者或救護人員很容易明白。
這些信息應根據不同的中毒形式,例如:吸入、皮膚接觸、眼睛接觸及吸收來劃分。
在這里可以給出最主要的跡象和影響的簡述,而跡象和影響的詳細說明應在標題11下給出。
若適合,在這里可以包括救護人員護理和特殊的內科醫生注意的建議。
5 滅火措施
這章將陳述合適有序的滅火劑〔L〕,若適合,也可指出哪些滅火劑不合適〔A〕。
有關滅火措施的特殊危險〔A〕、滅火的特殊方法〔A〕及保護滅火人員的特殊裝備〔A〕在這里應指出。
6.事故處理措施
這章應包括的信息有:
——一個人的預防〔L〕;
——環境的預防〔L〕;
——清理的方法〔S〕(恢復〔A〕、中和〔A〕和處理,區別于13章〔A〕)。
這條信息應包括再生危險的預防。
7.使用和貯藏
使用〔L〕
這一小章節將描述化學產品正確的安全使用的技術方法和預防措施〔L〕(使用者的中毒預防〔A〕、火災和爆炸的預防〔A〕),例如,場所的一般排氣和防止懸浮顆粒與塵埃產生的措施。它還包括特殊的安全使用建議〔L〕,例如:如何避免不相容物質的接觸。
貯藏〔L〕
這一小章節將描述化學產品正確的安全貯藏的技術方法〔L〕和貯藏條件〔L〕(適合的〔L〕、避免的〔A〕包括不相容產品〔L〕的隔離,尤其是它應包括包裝材料〔L〕方面的信息(建議性的〔L〕)、不適用的〔A〕)。
8.中毒控制/自我保護
若適合、這章將給出減少中毒〔A〕的管理措施。這條信息是作為補充,因為它已經在標題7上給出過。
特殊的控制參量〔A〕,例如:它們的極限值〔A〕或生態標準〔A〕最好注明日期,表示出參考值。有關操作步驟參考的建議應給出。
這章也包括適合的自我保護裝備的建議,例如:
——吸入保護〔A〕;
——手保護〔A〕;
——眼保護〔A〕;
——皮膚和身體保護〔A〕。
應提及保護的種類,包括特殊的適用材料。
許多產品當數量多,濃度大,溫度高或壓強大時,就會發生危險,應適當地在這里對這些事件注明特殊警告。
若有必要,應指出特殊的保健方法。
9.物理和化學性質
這章應包括化學產品外觀、物理狀態〔S〕、組成〔A〕、顏色〔S〕及氣味〔L〕的信息。對這里適用的,本章應說明的信息有:
——pH值〔L〕,濃度指示;
——物理狀態發生變化時的特殊溫度/溫度范圍〔L〕(例如:沸點〔A〕/沸騰范圍〔A〕);
——分解溫度〔A〕;
——閃點〔A〕;
——蒸汽濃度〔A〕;
——密度〔L〕;
——自燃溫度〔A〕;
——爆炸性〔L〕;
——辛醇/水的分辨率〔A〕。
有關化學產品安全使用的其他數據〔A〕,例如:放射性或容積密度也應指出。
單位表示應與ISO 31-8中S1體系一致,除S1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也可給出。
若適合,應標記出一項特性的使用方法定義。
10. 穩定性和反應性
這章將陳述化學產品的穩定性〔L〕和在特殊條件下可能發生的危險性反應〔L〕。
這條標題包括的信息;
——要避免的條件〔A〕;
——要避免的材料〔A〕;
——合理預料的除CO、CO2和H2O一般組成之外的危險分解產品。
應考慮給出產品指定的用途和合理預計的誤用。
11.有毒信息
這章應包括一個使用者接觸化學產品產生的不同程度中毒影響的簡潔完整并且易懂的描述。包括:劇毒〔L〕、一般影響〔L〕、敏感性〔A〕、慢性和長期中毒〔A〕。
若適合,應給出一次性中毒、反復中毒和持續中毒造成的影響之間的區別。對于立即影響和延遲影響也應分開敘述。
可能產生的影響也應包括,若適合,應給出特殊影響〔A〕(例如:致癌性、致變和再生毒性)。
應根據不同的中毒形式給出相應信息(例如:吸入、皮膚接觸、眼睛接觸或攝取)。
從學術經驗上得來的其他結果或數據,有參考性的信息來源也可以給出。
12.生態信息
這章應包括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變化和破環的信息〔L〕,例如有關信息:
——遷移率〔A〕;
——持久性/衰變率〔A〕;
——生物累積〔A〕;
——在環境里產品預期的變化/可能的環境影響/生態破環〔A〕;
從學術經驗上得來的其他結果或數據,對信息有參考性的來源也可以給出。
13.處理注意事項
這章應包括有關安全環保的最佳處理方法建議的適用信息
這些處理方法不僅僅提供給化學產品(廢棄的殘余物〔L〕),而且適于任何污染的包裝材料〔L〕。
一般處理規章的存在應能引起接受方的注意。
14,運輸信息
這章應包括根據國際規范〔L〕制定的運輸規則和類別的有關信息、劃分為不同運輸方式,例如:
——陸地〔A〕(鐵路/公路、例如:RID/ADR,DOT 49CFR);
——島嶼間的水路〔A〕(例:ADNR);
——海洋〔A〕(IMDG code);
——天空〔A〕(ICAO-TI,IATA-DGR)。
應說明UN類別編號〔A〕,還可以敘述其他的規章〔A〕。
還應敘述特殊預防運輸措施和運輸條件。
15.管理信息
這章應包括適于化學藥品的特殊規章制度的有關信息〔A〕。
在這條標題下應指出寫在標簽上的危險和安全信息。
注3:這條信息也可以在第16標準標題下給出。
一般規章的存在應能引起接受方的注意。
16.其他信息
這章應提供從安全角度看比較重要的深入信息,并不僅僅是與前面的標題有特殊關聯,例如:有關化學產品的專門訓練需要、建議的使用和可能受到的限制都可以說明。
在這里特別給出參考文獻:
1) ISO/IEC指導51:1990,安全方面標準內容指南。
2) RID=鐵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有關國際運輸規章。
3) ADR=公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有關國際運輸歐洲條約。
4) DOT 49 CFR=美國運輸部第49聯盟條約編碼。
5) ADNR=在萊茵河運輸危險貨物的有關國際運輸規章。
6) 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7) ICAO-TI=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一技術說明。
8) IATA-DGR=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一危險貨物規章。
機械安全 術語
復式種子清選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玉米收獲機 作業質量
聲學 水聽器加速度靈敏度校準方法
金覆蓋層厚度的掃描電鏡測量方法
浮油回收裝置
鋸材干燥設備性能檢測方法
輥式砂光機通用技術條件
砂輪機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
機械防護安全距離【作廢】
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作廢】
機械加工設備危險有害因素分類【作廢】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作廢】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作廢】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金屬切削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