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簡介
2015年2月9日14時許,文山市文山州職教園區學生活動中心在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7人受傷。
2015年1月20日上午,施工單位在該工程項目部召開例會,其法人、施工
員、現場監理員、施工員、安全員、木工班組組長、架子班組組長等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對學生活動中心項目22.5m梁板施工進行安排布置,并就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強調。架子班組組長按照會議安排,在沒有高支模專項方案及專家論證的情況下,于1月26日下午組織20人左右開始搭設模板支架,2月3日模板支架
搭設完畢,2月3日至2月9日上午一直在對模板支架進行加固。2月4日,施
工員在項目部告訴木工班組組長模板支撐體系已搭設完畢,可以開始架設模板。
2月4日,木工班組組長組織20人左右開始搭設模板;2月7日,模板搭設完
畢。2月5日,鋼筋班組組長組織30人左右開始綁扎鋼筋;2月8日,鋼筋綁扎結束。2月8日8時左右,施工員在施工項目部告訴混凝土工班組組長明天可以澆筑,準備好人。
2月9日,澆筑的人員到現場后發現模板支架尚未加固完畢,所有澆筑的人
員在現場等待澆筑,也因此推遲了澆筑時間。10時左右模板支架加固完成(但按規定應組織各方專家、技術人員檢查驗收)。11時30分左右開始澆筑混凝土,施工員、混凝土工組在板面上指揮澆筑,澆筑混凝土一車(約10m3)。12時00
分左右工人開始吃飯,12時40分左右繼續澆筑混凝土。此時,板面上共有12人,板面下有2人。13時30分左右,施工員到板面上指揮澆筑,此時板面上共有13人,板下有2人。澆筑的方向是從東向西,先澆筑2根柱子,然后梁、板
一起澆筑。14時00分左右,混凝土澆筑到總方量的2/3左右時,突然發生坍塌,坍塌為脆性瞬間倒塌,共造成8人死亡、7人受傷。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支撐架架體搭設不規范,架體構造存在嚴重缺陷;支撐架的強度、穩定性等
未經計算驗證;支撐架安裝存在違規現象(施工方案未經論證,施工成果未經驗收);鋼管、托撐存在質量問題;混凝土構件澆筑順序、澆筑方式存在錯誤等,導致支撐架局部荷載過大、受力偏心,澆筑區域的支撐架出現強度、穩定性破
壞,從而引發支撐架整體坍塌。
(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在該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未按照國
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合法施工手續,即先行開工建設;無視和拒絕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理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通知,企業相關負責人多次視施工事故隱患于不顧,日組織工人冒險施工;違反住建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通知》(建質[2009]87號)的第九條規定,未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專項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擅自組織高支模施工;違
反《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通知第3.3條規定,高支模等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模板搭建結束后,未經相關方工程技術人員驗收簽字,即組織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違反住建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的通知》(建質[2009]254號)第4.4.2條規
定,澆筑混凝土時,框架柱與梁、板一起澆筑,框架柱混凝土未達到相應強度,不能提供有效的側向支撐;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未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沒有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管理人員違章、違規指揮,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2)項目業主單位未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認真履行
項目建設業主方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
3)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高支模施工
專項方案論證,未對高大模板搭建工程進行驗收簽字,雖對施工單位下發停工指令,但施工單位拒不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制止其施工,也未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州住建局)報告。
4)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業主單位履行項目建設業主
方的安全監管職責,未有效制止施工單位違規違章施工。
5)在該項目施工監管過程中,安監站雖然進行了7次檢查,對項目業主和
施工單位違法違規施工下發了兩次停工通知書并實施了行政處罰。但是,施工單
位仍然沒有停工整改,屢次拒絕執行安全監管停工指令通知違法違規組織施工,
州住建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違法施工行為。
3.事故處理
(1)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對業主單位、建設管理單位、監理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2)對施工單位撤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證書。
3)對州住建局、建設管理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事故責任人處理建議
1)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
刑事責任。
2)對業主單位總經理、副總經理、施工單位項目副經理、監理單位負責人、
安全總監處經濟處罰。
3)對州住建局局長、安監站站長、建設管理單位總經理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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