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Y公司系鋼結構工程承包公司,具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K公司系木業加工公司,張某某系Y公司的負責人,曹某某、王某某系包工頭。
2019年12月26日,Y公司負責人張某某將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出借給包工頭曹某某,曹某某以Y公司的名義與K公司簽訂鋼結構廠房修繕項目工程合同,后曹某某又違規將該工程轉包給王某某。2020年3月4日,王某某安排不具有高處作業資質的丁某某等8人高處作業,丁某某在未系安全繩、無防墜網的情況下,在距離地面13米的屋頂鋼梁上作業時,不慎失足跌落至地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
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3月7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發現本案工程承包方Y公司違法出借資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禁止以任何形式掛靠承接工程的規定。Y公司負責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有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問題,對此要求偵查機關重點偵查。
2020年4月21日,偵查機關以張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掛靠公司負責人張某某違法出借資質又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和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由于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多因一果,檢察機關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各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大小合理確定罪責,與3名犯罪嫌疑人量刑協商后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3人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辦案中,檢察機關發現K公司在工程發包以及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審核不嚴,履職不到位以及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向K公司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該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收到檢察建議后,K公司認真整改,建立了外包項目資質審核制度;制定完善了外包項目施工的定期檢查排查制度;落實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后上崗,老員工常態化培訓,確保培訓全覆蓋。
2020年5月20日,檢察機關以張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2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曹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決已生效。
三
發布意義
明確違法出借資質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有著嚴格標準限制,目的就是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但實踐中一些具有資質的建筑公司負責人,明知行業標準安全要求,明知施工單位多方面條件不達標,為牟利違法將資質出借,使掛名公司得以順利承接一些本沒有能力施工的工程項目,致使國家相應資質標準形同虛設。檢察機關對企業負責人違法出借資質,造成相應工程建筑質量不達標、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而引發重大責任事故的,將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相關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后,可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本案中,檢察機關針對發包企業暴露出來的無施工許可證即開工、未檢查施工人員資質及施工條件等問題,向企業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企業建立發包項目及施工人員資質審查等七項制度,切實降低了企業后續生產經營中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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