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001—2001標準3.4條款將危險源定義為“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GB/T 28001標準危險源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源,一類是狀態.根源可歸結為能量(能量載體)和有害物質,狀態是指控制能量、有害物質意外釋放的措施的失效的狀態。
對此定義,重點要理解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存在于組織工作活動或工作場所中的危險源對象有兩類,即根源、狀態。第二,其中的一類危險源對象,本身具有一種潛在的能力,這種能力得到誘發,就會導致事故或事件。第三,另一類危險源是可能誘發這種能力的對象。
在“危險源”的概念上,我們在審核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主要包括:
1、將事故、事件本身作為危險源,如高空墜落、車輛傷害等
2、將設備設施作為危險源,如空壓機、行車等
3、將作業場所作為危險源,如化學品倉庫、鍋爐房等
4、將活動/服務作為危險源,如電梯檢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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