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場所是指居住與生產、銷售的場所相通連的家庭作坊式的場所。
一、“三合一”場所的處罰依據
一是《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
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第八十八條有
上述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新
安全生產法限改,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
1、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2、住宿內部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并應砌筑至樓板底部。
3、合用場所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氣罐的廚房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4、合用場所的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氣先例的規格應滿足用電設備的負荷要求;不應亂拉亂臨時電氣線路。
b)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可燃材料;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c)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均應穿金屬關、阻燃塑料管。
5、合用場所電器設備使用管理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a)不應超負荷使用;
b)不能用鐵絲、銅絲等代替保險絲;
c)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鈑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具使用后應拔出電源插銷等切繼電源的措施;
d)用電設備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設備、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
6、建筑內的照明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燈具表面的溫度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b)使用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w的白熾燈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取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c)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鎢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樂器)、超過60w的白熾燈等不應直接安裝的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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