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避難硐室
礦工自救中,遇到下列情況時,避難硐室可以發揮作用:自救器在其有效作用時間內不能到達安全地點;撤退路線無法通過;缺乏自救器而有害氣體含量又較高時。
根據我國情況,避難硐室有兩種:一種是預先設置的采區避難硐室,另一種是當事故出現后因地構筑臨時性的避難硐室。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的要求,井下避難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a、避難所位于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距工作面的距離應根據礦井生產具體條件確定;
b、避難所必須設置隔離門。避難所凈高不得低于1.8m,其長度應根據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確定:
c、避難所在使用期間必須采用正壓排風;
d、避難所內必須設有供給空氣設施,供風量按2m3/h計算。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應有減壓裝置,并設有閘門控制的呼吸嘴。
e、避難所內應根據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絕式自救器。
臨時避難硐室是利用工作地點的獨頭巷道、硐室或兩道風門之間的巷道,在事故發生后臨時修建的,為此應事先于上述地點準備好所需用的木板、木樁、粘土、砂子或磚等材料,在有壓氣的條件下,還應裝有壓氣管和閥門。臨時避難硐室機動靈活,修筑方便,正確地利用它,往往能對受難人員發揮很好的救護作用。
避難時的注意事項
進入臨時避難硐室前,應在硐室外留有衣物礦燈等明顯標志,以便于救護隊發現。避難時應保持安靜,避免不必要的體力消耗與空氣消耗借以延長避難時間,硐室內除留一盞燈照明外應將其余礦燈關閉。在硐室內可間斷地敲打鐵器,巖石等發出呼救信號。
(4)正確使用自救器
開采自然發火嚴重的煤層與高瓦斯礦井,均須備有足夠數量的自救器。供給工人自救器,可采用集體供給、單獨供給或兩者相結合的供給方式。集體供給是將一定數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工作地點附近,由專人負責管理、檢查,單獨供給是在工人進入、升井的時候,領、還礦燈的同時領、還自救器。但多數是采取固定地點工人集中供給,而對工作地點不固定的工人采取單獨供給的方式。
備有自救器的礦井,應訓練井下人員熟悉自救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和佩戴時的注意事項等。
(二)煤礦安全部門的要求
居安思危、常備不懈,才能在事故和災害發生的緊急關頭反應迅速、措施正確。從容地應付緊急情況,需要周密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嚴密的應急組織、精干的應急隊伍、敏捷的報警系統和完備的應急設施。
煤礦安全部門應熟知煤礦狀況、所掌管設備和所處環境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和災害的規律,不斷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常進行報警和消災系統、應急設施的檢查,作好應急狀態時的組織領導準備工作。這樣,在事故和災害面前,才能做到處亂不驚、有條不紊。
三、煤礦采區火災事故的預防與事故應急救援
(一)采區概況
開采緩傾斜厚煤層采區,人工假頂傾斜分層回采工作面,煤炭自燃嚴重,煤塵有爆炸危險性,三級瓦斯礦井。
厚煤層分層開采,煤柱易壓碎,巷道難于維護,采空區常有大量遺煤,老塘漏風較大,容易自然發火,另外,回采工作面使用煤電鉆等電氣設備,可能發生電氣火災。
(二)預防措施
除加強日常檢查外,對在采區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自燃發火性質和預兆、安全用電及自救知識等的教育,另外在工作面進、回風巷道四周巷壁穩固的地方,預先砌好防火墻的墻垛,以備發火時能迅速筑墻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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