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了規范、指導水庫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進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的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大、中型和壩高超過15m的小型水庫預案的編制,其他水庫參照執行。
1.0.3 預案是在水庫大壩發生突發安全事件時避免或減少損失的預先制定的方案,是提高水庫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能力,降低水庫風險的重要非工程措施,內容一般包括前言、水庫大壩概況、突發事件分析、應急組織體系、預案運行機制、應急保障、宣傳、培訓、演練(習)、附錄等。
1.0.4 預案編制原則:
(1)貫徹“以人為本”原則,體現風險管理理念,盡可能避免或減少損失,特別是生命損失,保障公共安全。
(2)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實行分級管理,明確職責與責任追究制。
(3)強調“預防為主”原則,通過對水庫大壩可能突發事件的深入分析,事先制定減少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對策。
(4)突出“可操作性”原則,預案以文字和圖表形式表達,形成書面文件。
(5)力求“協調一致”原則,預案應和本地區、本部門其它相關預案相協調。
(6)實行“動態管理”原則,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不斷補充完善。
1.0.5 水庫大壩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生命、經濟損失和嚴重社會環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一般包括:
(1)自然災害類。如洪水、上游水庫大壩潰決、地震、地質災害等。
(2)事故災難類。如因大壩質量問題而導致的滑坡、裂縫、滲流破壞而導致的潰壩或重大險情;工程運行調度、工程建設中的事故及管理不當等導致的潰壩或重大險情;影響生產生活、生態環境的水庫水污染事件。
(3)社會安全事件類。如戰爭或恐怖襲擊、人為破壞等。
(4)其他水庫大壩突發事件。
1.0.6 水庫大壩突發事件按生命損失、社會環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嚴重程度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以及Ⅳ級(一般)。按生命損失和社會環境影響分級標準見附錄A;按經濟損失分級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1.0.7 預案封面應明確預案版本編號、編制單位與編制日期、審查單位與審查日期、批準部門與批準日期、監管部門與備案日期、有效期等。
1.0.8 預案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作出修訂,保證預案的現實可行。若有重大變動,必須經原審批單位重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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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庫大壩概況
2.1 ?流域和社會經濟概況
2.1.1與大壩安全有關的流域自然地理、水文氣象、水利工程等基本情況。
2.1.2水庫上下游的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特別是當突發事件發生后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居住區位置、人口、重要交通干線、重要設施、工礦企業等情況。
2.2?工程和水文概況
2.2.1水庫水文基本情況,包括水庫流域暴雨、洪水特征、設計洪水及其過程等。
2.2.2水庫大壩工程情況。
(1)工程特性表。
(2)水庫工程概況描述,包括工程等級、防洪標準、建筑物基本情況、庫容曲線、泄流曲線、工程效益范圍。
(3)大壩施工質量,包括壩址工程地質條件、壩體填筑和壩基處理情況。
(4)多年運行情況以及超過正常高水位的運行和歷時情況。
(5)工程運行管理條件。
(6)水庫運行及洪水調度方案等。
2.3?水情和工情監測系統概況
2.3.1水庫水情監測系統。
水庫流域水文測站(包括水文自動測報系統)分布和觀測項目、報汛方式和洪水預報方案、預見期、預報精度及實際運用效果等。
2.3.2水庫大壩安全監測系統。
(1)大壩安全監測項目、測點布置、監測儀器有效性。
(2)大壩巡視檢查情況,重點描述發現的工程異常表現及部位、時間。
(3) 安全監測資料分析中發現的儀器問題和工程隱患,特別要說明隱患的位置和嚴重程度。如果從未做過觀測資料分析,應在預案編制前全面分析。
2.3.3閘門監控系統。
簡述監控項目、儀器設備、閘門監控系統的有效性。
2.3.4如果水庫大壩無任何監測設施,則應說明在水庫運用過程中如何有效了解大壩安全。
2.4 歷次病險及處置情況
2.4.1 發生過的危及大壩安全的工程病險及處理。
(1)????? 詳細描述運行中發生過的重大工程險情,包括發生時間、部位、險情性質、發生險情時外界條件、發生發展過程。
(2)??? 搶險方案和過程。
(3)??? 險情處理方案及施工情況、目前狀況。
2.4.2 ?發生過的大洪水事件以及應對措施。
(1)????? 歷次大洪水情況,包括降雨過程、入庫洪水過程、洪水總量和最大洪峰流量等。
(2)??? 歷次大洪水的調度決策、應對處理、最高水庫水位情況。
(3)??? 歷次下泄洪水對下游造成的損失情況。
2.4.3 地震及地質災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