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15年5月10日公開發布的《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業已實施,該文件附件1“國務院決定決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中第51項“審批部門為安全監管總局,其他共同審批部門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設定依據為《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及《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項目名稱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相當多的安全人都判斷為注冊安全工程師結束了,從而引起軒然大波。
取消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認定,絕不是取消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更不是取消注冊安全工程師。
請大家注意的是這其中的關鍵詞:資格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中的“資格認定”,指的是在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施行之前,對于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的人,不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而是通過申報材料,經審批同意后直接“認定”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再請大家注意另一個關鍵詞:非行政許可!該非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是國務院令第412號及《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實踐中已經操作經年,曾記否:一建在實行考試之前,有一批項目經理直接發放一建證書。資格認定與此一樣。從管理的角度來看,這是考慮實際情況確保相當一部分有能力的安全人進行安全管理的過渡措施,從依法的角度來看,即合法,又避免了可能造成的安全人管理斷檔。
更為關鍵的是,這樣的辦法是一個臨時政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該文件中已然明確:“國家對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可以確定的是,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并申請執業的,執業資格認定屬于行政許可事項(參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辦理指南)。執業證應屬于執業準入證書,不屬于水平評價證書。
與安全人們分享:作為唯一以如此精準確名字入法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只會越來越受重視,國家對此的管理也會越來越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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