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廳人事〔2007〕44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為切實貫徹執行《管理規定》,依法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貫徹落實《管理規定》對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要積極引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按規定配備和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加強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按照《管理規定》的規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冊的人員,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大綱組織開展繼續教育。《管理規定》施行以前注冊的人員,取得的注冊證在注冊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期滿延續注冊時再換發執業證;執業印章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補發;接受繼續教育學時,不做統一要求。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收費項目未經許可之前,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注冊費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注冊審批、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所需費用,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預算;有關部門和省級安全監管局注冊初審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安排人員負責,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履行注冊工作職責,認真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切實加強對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反饋。涉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和繼續教育服務咨詢等可直接與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聯系,聯系電話: 010-64937467(注冊),64898716(繼續教育),64897067(傳真)。
附件:1.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提交資料及辦理程序
2.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3.注冊安全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4.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5.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執業印章補辦申請表
6.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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