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印發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式樣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21號)有關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式樣,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統一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式樣(見附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制,各省級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注冊機構自行印制、發放和管理。
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是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執業的有效證件。取得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后,方可以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三、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是記錄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注冊情況的憑證。各省級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注冊機構應于每年度的11月30日前,將持證人注冊情況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備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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