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評價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法不再對城市軌道交通及輔助設施等26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實施行政許可。開展上述范圍的安全評價業務不再需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核發的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安全生產實際工作需要,與有關中介服務機構自愿協商確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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