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訓對象
安全檢查員(工人)。
二、培訓目的
1、了解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杜絕“三違”現象。
2、掌握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職責;了解煤礦生產技術知識;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工人入井的有關規定;熟練掌握煤礦現場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檢查方法;提高安全檢查能力。
3、掌握煤礦各種災害事故發生基本規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防止災害擴大,能及時組織工人避災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災路線;掌握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方法;能熟練地使用自救器。
5、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具備安全檢查員(工人)安全工作資格。
三、培訓時間
培訓時間為90學時
四、課程內容
(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與法律法規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2、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煤礦安全管理與安全培訓
1、安全檢查員崗位責任制。
2、安全管理基礎知識。
3、安全檢查的內容、方式和方法。
4、現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煤礦安全監察與事故調查
1、煤礦安全監察。
2、事故調查與處理。
(四)煤礦生產技術與質量標準
1、礦井地質基本知識。
2、礦井開拓方式。
3、采煤技術。
4、通風質量標準。
5、機電運輸質量標準。
6、采掘工程質量標準
(五)礦井通風與災害防防治
1、礦井通風
2、礦井瓦斯防治
3、頂板災害防治
4、礦井水害防治
5、礦井防滅火
6、礦塵防治
7、爆破安全技術
8、機電、運輸事故防治
(六)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
1、井下發生各種災害事故的自救、互救與避災方法。
2、創傷急救基本知識。
3、自救器。
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與法律法規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
?? [安全第一] 是指如何看待和處理安全和生產以及其它各項工作的關系,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當生產和其它工作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和其它工作要服從安全。要求一切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領導者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當作頭等大事來抓,作為完成各項任務、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條件。在計劃、布置和實施各項工作時首先要想到安全,預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安全第一意味著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衡量企業工作好壞的一項基本內容。
??? 第1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 第2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第3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第4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 第5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第6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 第7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 第8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 第9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 第10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第11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 第12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第
13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