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國范圍內以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為重點,組織開展為期2個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點打擊非法用工和違法犯罪行為
專項行動要對全國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場所的下列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領取證照的情況,包括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資源許可、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等;
(二)勞動用工的基本情況,包括招用人員的數量、來源、招用渠道等;
(三)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生產安全、職業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等;
(四)違法犯罪情況,包括拐騙農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故意傷害等。此項內容要重點查實、依法處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充實一線檢查人員,明確工作區域和工作責任,對所轄區域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問題,依法嚴肅處理。要將主動檢查、受理舉報投訴和社會輿論監督結合起來,指定專項行動投訴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認真受理投訴舉報。充分發動和依靠鄉鎮、村等基層組織的力量,加強組織協調,力爭做到排查全面徹底,不留死角。
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幫助,做好醫療救治、工資兌現和經濟補償等工作,認真核實受害人員情況,確保他們安全順利返鄉。對智障人員等特殊受害人員,民政部門要及時提供救助。對經查實的涉嫌拐騙、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勞動、虐待傷害等違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對參與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甚至充當黑勢力“保護傘”的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要按照法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二、分工負責,落實責任
勞動保障部門對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違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并將無合法證照的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處理。公安部門要對違法扣留各種身份證件,或者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農民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農民工,拐騙農民工,拖欠工資涉嫌逃匿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并取締無合法證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無證采礦行為,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進行相關的安全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關閉。衛生部門要檢查并查處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堅決懲處非法雇用未成年工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行為。要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監察機關要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公職人員失職瀆職、參與非法經營,以及涉嫌搞權錢交易、充當“保護傘”等腐敗問題進行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工會組織要加強鄉鎮、村、企業的基層組織建設,開展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項行動中受害農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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