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者對場內提供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如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在保持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
二、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履行責任。
三、對市場內出售食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投訴,只要消費者提出的理由是正當充分,應當按照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先行處理。當食品經營者或供貨商無法立即處理時,應由市場經營者先行賠付,然后再由市場經營者向食品經營者或供貨商進行賠償。
四、食品經營者要對所購進或出售的食品質量進行嚴格檢查,確保其出售的食品在保質期內:產地清晰;證件合法齊全、有效;外包裝無毒無害質地良好。
五、對食品質量低劣、標識不明、證件不齊食品,堅決下架退貨,不予銷售。
六、食品經營者出售食品要明碼標價,按照規定和消費者要求開具信譽卡,保證出售食品不蒙騙、欺詐消費者。
七、對未兌現承諾,出售假冒偽劣食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接受有相關部門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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