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建成投產后,有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含中外合資和外資經營)的工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企業的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和清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
引進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同時引進或采用國內能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裝備。
第四條 各級計委、經委和各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中的規定,在編制和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以及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衛生設施的要求。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必須有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設計、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審查前一個月,向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填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審查表》(式樣附后),并附送設計說明書、安全衛生專篇及總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等有關材料。初步設計的安全衛生專篇,應詳細說明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職業性危害和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預計效果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安全衛生設施的審批權限:
凡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會同省主管部門安全機構預審后,報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和全國總工會審查;
凡省計委組織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會同省主管部門的安全機構審查:
凡省主管廳局或地、市組織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地、市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會同省主管部門或地、市主管部門的安全機構審查。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審批表》經批準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更改。如確需更改的,應經原審查單位同意。
第八條 對不進行初步設計的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安全衛生設施,亦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分級管理。對不按規定采取安全衛生措施和報審的,不準施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安全衛生設施,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并負責對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以確保其質量。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中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由各級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會同各級主管部門的安全機構,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分級負責。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一個月,應向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提供試產期間安全衛生狀況報告書以及特種設備、安全設施的檢驗報告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報告,詳細說明各項安全衛生設施的性能、質量、指標以及效果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參加驗收的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進,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驗收,不準投產使用。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意見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按照《安徽省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并限期改進。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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